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3:56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1:08
这样的仲裁结论还是比较片面的。你们应该查一下你们当地在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如果有相关规定,那么,从1996年至2008年1月1日这个时间段也是要有相关的补偿的。你可以参考以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最后一句。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1:09
2008.1.1前的工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2008.1.1后的工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当时有关规定就是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1:09
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管是企业破产,还是决定提前解散,都只是算终止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1:10
合理~~~~~~谢谢~~~~因为该法08前米有实施,不能以该法计算。追问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