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海外投资制度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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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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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22:34
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国家危险,而这种危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
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性险种。该保险是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其保险标的为无形债权与利益,即本国投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或贷款后,应当向外国收回的款项、股息或红利。该项保险为避免海外投资企业疏忽做好信息调查或事前逆向选择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后的保全措施以及企业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风险,采用不足额保险,借以降低损失幅度和损失频率。
单边投资保险与双边投资保险。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形式来看,既有属于国内法范畴的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也有属于国际法范畴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投资者所在国家单独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保险机构,并不要求投资接受国确认或缔结双边协定,从而属于国内法调整范围。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对外投资国与投资接受国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前提,它要求投资接受国予以确认。无论是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因属于*间的协议,均具有国际法性质。
承保范围
为解除海外投资者的顾虑,促使其对外投资,西方国家纷纷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诺一旦投资者在东道国遇到国家风险而导致投资损失时,由*的投资保险机构予以补偿。我国对各国所签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的主要保护风险是国有化风险、货币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
参考资料:http://jjxy.nankai.e.cn/jiayuan/baoxian2002/fys/za/haiwai.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