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2007年购入车进行销售,该车购入时固定资产尚未纳入抵扣范围,能否按照简易办法按0.5%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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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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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7: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改为减按0.5%征收*。按照上述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通勤车辆,不属于17号公告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因此,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购入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通勤车辆,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