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和留置权哪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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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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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5 23:20
要弄清什么是留置权,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留置。所谓留置是指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对留置权,我国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①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我国担保法第82条及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②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动产。担保法第82条规定行使留置权必须是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③留置权人须有债权。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债权人才能成为留置权的主体,而且是在债务人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否则不得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所发生的债权。④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只有因同一合同关系发生的占有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⑤必须是在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偿还无果的情况下,即债权已经届清偿期,才能行使留置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某一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①债权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经检验符合要求,否则,债权人不得行使该权利。②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一般应当先行催告,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债务人在催告期限满后不支付的,债权人方可行使优先受偿权。③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为两种:第一种为双方协议,即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将合同标的物折价,以折价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种为拍卖方式,即由债权人申请人民*依法将合同标的物拍卖,就该标的物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④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即合同标的物不宜折价拍卖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与优先受偿权二者均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优先受偿效力和无须登记公示的五个共同点,留置权中包含了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优先受偿权并不以必须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但两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①两者的设置和能否约定排除不同。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设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②两者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留置权法律规定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③行使权利的客体的性质不同。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留置权行使的客体只限于动产,也仅仅于承揽加工等涉及动产的合同所产生之债。④与已消费的第三人关系不同。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消费的第三人,留置权却可以对抗已消费的第三人。⑤权利救济的性质不同。留置权是一种私力救济权,优先受偿权既可以通过私下协议,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⑥实现位次不同。优先受偿权实现的位次直接由法律规定,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优先受偿权时,优先受偿权人的受偿顺序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同时,在同一物之上发生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优先受偿权人的权利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位次,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留置权的实现位次则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即以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优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