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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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2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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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4:57
可以。小微企业,携带需要开*专用*的资料,可以去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代开3%的*专用*,不能自行进行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4:58
1、小微企业可以开*专用发 票。
2、小微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自开具*专用发 票,未认定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代开*专用发 票。
3、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分为(普通发 票)和(*专用发 票)两大类。普通发 票是指*专用发 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 票。
4、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经认证后可以抵扣销项*,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一般纳税人自己领用*专用票开具,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到国税大厅申请代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4:58
这个不能混在一块说。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这个范围内,你公司就属于小微型企业。
但是能不能开专用*,首先看你公司是不是属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自己开17%的专用*。。
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而是小规模公司的话,不能自己开专用*,如果购货方需要专用*的话,只能去税局代开3%的专用*。。
满意的话,请采纳一下,,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4:59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的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
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5: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优惠*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和营业税优惠*。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或营业税。
3.兼营*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答:兼有*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专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专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5.已代开*专用*,并缴纳代开*专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优惠*?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缴纳的税款,在将*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本次《*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