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信访制度有什么优点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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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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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07:56
优点
1、*表达功能
建国之初,**就说:“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党和*加强和人*系的一种方法。”1951年6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为人民群众广泛参政议政提供了制度保障。信访是民主的体现,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2、 *参与功能
我国的信访制度自身具有对*的决策产生影响,使其具有*参与的功能。同时,信访不是无意识被动的,而是有意识并且主动的。改革开放以来,信访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维权斗争的工具,人民进行信访活动是自愿的,人民进行信访是有清楚的目标认识的。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参与的方式,虽然其作用是有限的,但其意义却是深远的,它改变和推动着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信访制度正在为此开辟一条道路。
3、 权利监督功能
信访反映问题,是一种群众监督国家*的方式,虽然高层权利的介入是信访问题得以解决的决定因素,但此前这一干预机制是自上而下的。近年来,国家则更加注重从法律角度来看待信访制度的权利监督功能,因为人民群众的信访活动使国家查处了国家*的违法行为,这不但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国家的廉政建设。权力产生的问题最终还需由权利来解决,信访制度赋予了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的权利,可以把国家*的*问题和违法乱纪行为反映到最高权利决策机构那里,从而有机会使权力滥用者得到制裁。
缺点
1、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
首先,信访的救济行为若过度,会冲击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其次,信访救济存在制度性缺陷,即它并无权对自身受理的案件做出裁决与裁决性处理。
最后,信访救济过多过滥,会使民众滋生一种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不利于社会公众法治理念的培养与强化。”
2、信访制度“人治”色彩浓厚
信访制度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而目前的信访工作尚有较浓重的人治色彩,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较之于对簿公堂,人们更愿意接受“无讼”师的乡里*。“特事特办”、领导“拍板”、“批条子”等做法助长了人们企图通过特殊途径而避开正当法律途径实现自己利益的思想。这一切都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治之风,而长期以来法的工具论思想又使得群众对于法律持一种半信半疑、敬而远之的态度。显然,信访制度在实体合法而程序不合法的基础之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问题,但是长此以往,人治思想愈加挥之不去,群众权益遭到侵害时,忽视司法而转求于信访,会导致原本不强的法制观念更加淡薄,阻碍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3、信访机制运行失轨
依照我国*规定,受理信访是所有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及其常委会、*、人民*和人民*的法定义务,而作为目前处理信访工作的主要依据的《信访条例》所指的信访,仅限于行政机关的信访。这就使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在处理信访事件的时候无法可依。由于各级信访机构从属于相应的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并没有严格的隶属关系,使得各信访机关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降低了信访资源的利用率,而且信访案件在各个单位之间层层转交,导致了信访问题解决速度缓慢。信访机关自身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权力,但群众却通常把信访机关当成自己的救命稻草,信访机关责任重大与权力微薄形成了巨大反差。
4、在集权*下关于信访制度的逻辑悖论
这里的逻辑悖论在于:民众越过地方*到*上访实际是信息在官僚层级中的跨级传递,长此以往,会对官僚层级的稳定造成影响,从而**希望“将矛盾化解在地方”,通过向地方*施压来消解上访量的倾向又使得地方*不惜利用各种手段阻挠民众进京,由此而产生的冲突与矛盾的激烈程度甚至超过了由涉访事项所引起的矛盾本身。这种逻辑悖论说可以说是从信访制度运作角度对其缺陷所做出的一个解释。信访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希望加强对地方*的行政监督,尽量纠正集权*下信息传递的失真与扭曲,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相对自由的表达渠道,是一种民主的象征。然而在实际的制度运作与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一种良好的利益平衡机制,使得地方*在响应*加强信访工作的号召中,片面的追求信访量与进京上访人数的减少,而不是真正解决涉访事项,化解矛盾,从而造成大量因在上访过程中受到不公待遇而上访的案例,社会矛盾被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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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07:57
我国的信访制度的优点:
1、内容的复杂性,信访内容涉及面宽,除信访人反映的土地、*、城建、劳动人事、民政、*等问题外,凡是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权力运行和*职能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由于信访内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信访制度内容的复杂性。
2、形式的灵活性,除了传统的书信和走访形式以外,信访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都可以作为信访的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办公*息化建设,信访的渠道在不断增多,通过部门领导公布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来反映问题,可以做到信访足不出户。
3、运行的程序性,信访制度运行的程序是指信访的方式、步骤、路径。程序性是指这些方式、步骤、路径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具有相对确定性,而不能是一种无序的状态。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审批、回复期限、督办审查、答复上访人的方式方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各信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案件的终结也有相应的规定。信访讲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运行成本换取最大的成效。
4、信访制度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之一,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也是法律所赋予权利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志的表达,同时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尤其是国家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更应该注重人民通过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是普通老百姓参与*的一种方式。
5、在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安定的情况下,信访是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选择,也是人民群众权益受到损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等情况下,寻求维权和补救的手段。通过信访这种方式,损害的利益和不公待遇得到恢复或有效处理,因此可以说信访具有维权性和补救性。
6、监督是对某一特定事项或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过程,来达到预定的目标,信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监督效果。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诉情况反映到国家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受理后,来把情况反馈给相应部门,对相应的机关施压,起到督促作用。
我国的信访制度的缺点:
(一)法理上的缺陷
信访制度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虽然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了《信访条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的缺陷.对于群众最关心的信访处理的程序没有严格的规定,各地的信访机构在职能和运作上存在不小的差异,这样导致在处理个案的时候严重依赖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信访的结果随着其个人素质高低上下波动.同时由于信访部门处理个案没有法律赋予权力,要看领导脸色,靠上级批示和干预,其公正性很容易受到影响.另外,终结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很多终结了的案件,信访人仍然在不断上访.
信访机构的设立存在一定的混乱.我国目前信访机构繁多,归口不一.从*到地方,各级*,*,*,*,*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置了信访机构,从横向来说,这些机构负责处理各自领域来自社会的表达信息.这些信息所涉及到的问题大多需要*来解决,于是表达信息还必须经过一个向*转移的过程,在转移的过程中由于权力结构的复杂性而降低了沟通质量.这种制度结构不仅处理信息的能力较低,而且还会因信息处理不当引发其他针对*体系的*压力.在纵向上,信访制度未形成系统的结构,信访部门的层级关系与所属机构的层级关系不完全一致,*信访机构对下层的信访机构统筹安排能力有限,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运作差异巨大.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自身特点阻碍工作开展
信访制度本身的特点也有一定的阻碍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首先,信访制度是面向全社会的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复杂性.
(三)信访工作人员的不足
任何制度的最终实施者都是人,再好的制度不能严格的贯彻实施,也会造成偏差.在信访工作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作风不正的人员,他们给信访工作的开展增加了不小的阻碍,严重损害*公信力.
(四)领导和群众的负面作用
任何事情不能片面的看待,信访制度也是如此.信访机构是个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的机构,他的职能的行使要依赖地方的支持,领导的批示.因此,地方领导对信访工作影响巨大.有的领导将信访率作为政绩的指标,压的越低,政绩越好,于是出现了各地围追堵截上访群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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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07:57
由于社会环境的迅猛变化,我国近年来的信访问题十分突出,“信访洪峰”一词成为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有组织的集体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组织性增强。异常访和越级访十分突出[1]。出现信访问题严峻的局面,一方面和信访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特点有关,另一方面,在进行信访工作的时候,也存在着不少缺陷。此外,地方各级领导和机关甚至人民群众,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法理上的缺陷
信访制度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虽然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了《信访条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的缺陷。对于群众最关心的信访处理的程序没有严格的规定,各地的信访机构在职能和运作上存在不小的差异,这样导致在处理个案的时候严重依赖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信访的结果随着其个人素质高低上下波动。同时由于信访部门处理个案没有法律赋予权力,要看领导脸色,靠上级批示和干预,其公正性很容易受到影响。另外,终结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很多终结了的案件,信访人仍然在不断上访。
信访机构的设立存在一定的混乱。我国目前信访机构繁多,归口不一。从*到地方,各级*,*,*,*,*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置了信访机构,从横向来说,这些机构负责处理各自领域来自社会的表达信息。这些信息所涉及到的问题大多需要*来解决,于是表达信息还必须经过一个向*转移的过程,在转移的过程中由于权力结构的复杂性而降低了沟通质量。这种制度结构不仅处理信息的能力较低,而且还会因信息处理不当引发其他针对*体系的*压力。在纵向上,信访制度未形成系统的结构,信访部门的层级关系与所属机构的层级关系不完全一致,*信访机构对下层的信访机构统筹安排能力有限,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运作差异巨大。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自身特点阻碍工作开展
信访制度本身的特点也有一定的阻碍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首先,信访制度是面向全社会的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复杂性。第一,投诉主体多元化。有集体访,也有个人访;有重复访,也有初访;人员职业构成更是五花八门,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下岗工人等。第二,信访内容广泛化。在农村,信访内容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纠纷,林地权属纠纷以及邻里纠纷。还有相当一部分反映村集体干部工作作风问题的诉求;在城镇,城市拆迁问题是信访工作的难点重点,而劳务关系,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也占了很大比例;在企业中,集中反映由于改制过程而激发的矛盾和问题,福利待遇问题,拖欠工资和养老费问题,国有资产历史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问题等。第三,表现形式复杂化。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经济利益和*权益,多数人合理要求和少数人无力取闹,群众自发行为和幕后黑手恶意操纵,种种一切相互交织,短时间难以辨明,而且不同时期的突出问题,表现形式都不尽相同。其次,信访工作的开展难度大。信访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几乎每个信访事项都是个案,没有解决问题的统一模式。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也存在各种执行难的困境。有的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上访是一个寻求社会对其救济的底线,是一种无奈的行为;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物是人非,时过境迁,根本调查不到相关情况,找不到知情人,无从开展工作;有的*前后不衔接,落差大,同事不同待遇;有的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或者法律不明确,甚至“打架”;有的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责任主体不清。再有就是法律法规对一些明显干扰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主要是那些要求不合理和已经认定为诉求无趣的人,他们没有明显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不能依法实施强制行为,思想教育又无济于事,“软硬不吃”,给信访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再次,信访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被动的制度。这与刑法很相像,因此,它具有滞后性。而群众的信访活动是自发的,而且非常自由,非常随机,有时候还存在突发,反复的情况,譬如有的人举棋不定,前一天承诺不上访,后一天又去了。这使得信访工作很难有应有的规范性和预测性。最后,信访制度是一个高度依赖其他部门的制度。信访部门归根结底是一个听取*的部门,缺乏实质性的职权,许多事项,尤其是社会重点热点问题,信访部门都要依赖于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但是在现阶段,信访部门没有与其责任相匹配的权力,无论是领导班子冗长的研究讨论,还是下面部门阳奉阴违的不配合,都有可能将信访工作停滞,此时的信访部门如同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民众的合理诉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妥善的保护,最后极有可能演变为影响巨大的突发社会事件。
(三)信访工作人员的不足
任何制度的最终实施者都是人,再好的制度不能严格的贯彻实施,也会造成偏差。在信访工作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作风不正的人员,他们给信访工作的开展增加了不小的阻碍,严重损害*公信力。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他们不愿解决问题。在面对情况复杂的问题时,他们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存在怕苦畏难的思想;在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时候,他们不愿意承担责任,而是上推下卸,怪上一届,怕吃苦,怕麻烦,怕花钱,还美其名曰“新官不理旧账”;在面对多部门问题时,他们不愿积极深入,总是将自己应解决的问题和应承担的义务推给同级,推给下级,造成群众信访难的局面。少数干部认为做群众工作没有效益,干不出政绩,和升迁无关,在处理社会矛盾问题上存在“漠然心态”[2];第二,他们不敢解决问题。信访工作有其复杂性,有的问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当地的利益集团和势力相互交织。信访人员在解决问题时候畏首畏尾,不敢动真碰硬,对应该依法处置的问题不能公正处置,造成少数信访人反复进京上访;第三,他们不能解决问题。这里的不能是指工作能力不足。信访工作难度较大,没有统一的解决途径,相当依赖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很多信访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自身能力的不足,不愿积极提高办事能力,在讲理论知识时候头头是道,一见到上访群众就不知道说什么,从哪里说起。要么就是大话,套话,只会用空头支票搪塞群众,真正去处理问题却无从下手。最终损害的却是人民群众的利益;第四,他们不急解决问题。诚然,信访机构的工作有其被动性,但是不意味着信访工作人员只能在机关里坐门待客,当“坐堂先生”。但是现实中很多人不但没有主动留意,了解情况,对于已经上访的案件也不上心,眼睛朝上,对上唯恐不周,对下麻木不仁,不能做到急百姓所急,想百姓所想。
(四)领导和群众的负面作用
任何事情不能片面的看待,信访制度也是如此。信访机构是个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的机构,他的职能的行使要依赖地方的支持,领导的批示。因此,地方领导对信访工作影响巨大。有的领导将信访率作为政绩的指标,压的越低,政绩越好,于是出现了各地围追堵截上访群众的情况。比如2007年1至3月份,某县实际发生赴京上访25起6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1起;到省上访41起5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7起[3]。老百姓知道在敏感时期上访能给*施加更大的压力,同时*给地方*的防控任务也很重。为了完成防控任务,*就要先排查那些可能上访的人,再加以稳定或者进行控制,防止这些人进京上访。这就是所说的“稳控”。我们的身边,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侵犯上访者权益的事件。在各种敏感时间,总有些不合时宜的人会被以各种方式驱赶到各种阴暗角落,短暂地失去人身自由。
此外,人民群众对待信访的方式方法也有不妥之处。信访工作维护的是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近几年经济利益格局调整中,有部分利益受损的人,受攀比心理驱动,走上上访的道路,这部分人对合理的利益调整心怀愤愤,存在仇富,仇官的扭曲心理,不正当使用信访的权利。同时,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青天情结”,民众认为凡事找大官,找清官,就能够解决问题,于是无论大事小事,都要信访。此外,我国存在大量的涉诉信访。大量的申诉案件是对已经终审生效的*判决提出的申诉,不但败诉方上诉,胜诉方也上诉,还有的当事人存在以上压下的心理,在案件仍然处于正常的审理程序时便上访,越级上访,希望借助上级领导的关注对*施压,以达到在判决中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当前,涉诉信访已经成为各类信访的主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了一项调查,接受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种,有401位在上访之前就上位问题到*起诉过,其中*不予立案的占42.9;认为*不依法办事判决败诉的占54.9%[4]。此时的信访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进行,将其他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排挤在外,是人民对信访制度的不正当利用。而且在信访中存在畸形的“优胜劣汰”,即信访事项的最终解决与否,如何解决,取决于群众“闹”的程度,群众中风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说法,于是在寻求信访解决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不理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