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报销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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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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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3 00:01
北京医保住院报销上限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万元。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城乡居民统一实行“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近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区19家A类定点医院、144家专科定点医院和124家中医定点医院无需选择即可实时结算。
城乡居民门(急)诊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3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规定。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