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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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2:56
从2015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举例: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9(月)=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20%=3.6万元
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3(月)=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50%×20%=0.6万元
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现行税法规定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
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且小微企业无需备案。
以上述所列题意为例说明:
年营业额80万,除地成本费用如果能控制在30万以内的利润额,那么适用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就是12.5,如果你所报利润是30万,交税为3.75万元,否则你报利润是30.5万。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2:57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2015年34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