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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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8:57
本案主要涉及两方面的责任划分: 一是法定监护、委托监护的关系与责任。 二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这将作为前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 【具体法规如下】 一、关于法定监护、委托监护的关系与责任。 1、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委托监护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委托监护这种监护形式的。因此被委托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危及小孩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 3、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被委托人对小孩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4、但委托人作为小孩的的法定监护人,对小孩负有抚养及安全保障的义务,他们的监护责任不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因其在监护义务上存在疏忽,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事故责任认定书):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即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认定责任分成,需己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法定监护人和被委托人共同承担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8:58
六岁小孩属于无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她)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不负责任的,由他(她)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