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税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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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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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8:37
根据新*规定,农村宅基地的税收标准如下:
1、对于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2、对于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0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3、对于超过规定面积的,每平方米征收标准为3元。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
3、申请人需要爱护集体财产;
4、申请人不能破坏农田,不能影响耕作方式;
5、申请人需要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农村宅基地翻建审批流程如下: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受收到申请后,同意的情形下,签署意见并盖章;
3、镇*收到申请后,上报至县级机关;
4、县级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无异议的情形下,批准并进行发放许可证;
5、县级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下,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宅基地税收*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执行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