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绩效考核表怎样写··俺不懂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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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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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12:30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落实管护措施和责任,使专职护林员更好地履行重点公益林管护职责、权利与义务,根据《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人员管护绩效考核办法,与专职护林员管护重点公益林的劳务费挂钩,年终根据专职护林员履行与林业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签订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情况,对专职护林人员管护绩效进行全面考核,凡绩效考核合格的,一次性拨付剩余的20%的劳务费,并作为继续聘用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而且剩余的20%的管护劳务费不再拨付。
第三条 本办法对专职护林员年终绩效考核项目分为四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70分),包括6项考核量化指标:
1、盗砍滥伐情况(15分):合同期内,未发生盗砍滥伐现象的得15分;每发生一次扣3分;累计盗砍滥伐重点公益林树木株数超过5株或蓄积量超过2立方米不得分。
2、森林火灾(15分):合同期间,每发生一次一般火灾扣5分,每发生一次森林火警扣3分,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0亩的不得分。
3、侵占用林地(10分):合同期间,每发生侵占用林地一次扣5分;侵占用林地发生次数达到2次的不得分。
4、乱采乱挖野生植物(10分):合同期间,每发生乱采乱挖国家Ⅰ级保护植物1株的,扣5分;2株以上不得分。每发生乱采乱挖国家Ⅱ级保护植物3株的,扣5分;累计6株以上不得分。每发生乱采集省级保护植物5株的,扣5分;累计10株以上不得分。
5、乱捕滥猎野生动物(10分):合同期间,每发生乱捕滥猎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的,扣5分;2只以上不得分。每发生乱捕滥猎国家Ⅱ级或省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的,扣5分;累计达4只以上的不得分;每发生乱捕滥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5只的,扣5分;累计达10只以上的不得分。
6、森林病虫害成灾率(10分):合同期间,发生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达到10亩的,扣5分;累计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超过50亩的不得分。
(二)、*宣传成效(10分)。
主要考核群众对重点公益林*和管护制度的了解程度。考核方法是在管护责任区域,随机调查访问群众,群众了解和熟悉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有关*和管护制度的得10分;群众一般知道和基本了解的得6分;不了解*但能遵守管护规定的得4分;根本不知道重点公益林有关*和管护规定的不得分。
(三)、案件举报和制止情况(10分)。
主要考核专职护林员在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对破坏森林案件举报和制止的成效。凡发现破坏森林行为,立即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的10分;每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或瞒报一次的扣3分,累计三次的或监守自盗的不得分。
(四)、考勤情况(10分)。
专职护林人员必须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按量出勤,每月巡山25天并准确记录林况,发现情况采取措施及时,避免森林遭受破坏的,得10分;巡山20—24天,较清楚记录情况,发现问题能够处理的,得7分;巡山15—19天,记录情况一般,发现问题基本能处理的,得5分;巡山14天以下,记录不完整,未及时处理问题的,不得分。
第四条 本办法对专职护林员的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指标为100分。考评得分85—100分为优秀;70—84为良好;55—69为称职;5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 年终考核不称职的除扣发全年20%的绩效工资外,应予以辞退,第二年不得聘用。
第六条 专职护林员管护成绩突出,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县*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履行《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灾、无盗砍滥伐、无侵占林地、无森林病虫害、无乱捕滥猎,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保持无森林火灾两年以上的;
(四)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依法制止或者检举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为保护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七条 专职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1立方米以下,扣减当月工资的10﹪,全年累计2立方米,予以解聘;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一次的,扣减当月工资的10﹪,全年累计达到两次的,予以解聘;
(三)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过火面积10亩以下,扣减当月工资的10﹪,全年累计超过100亩以上,予以解聘;
(四)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每次扣减当月工资的10﹪,全年累计超过5次以上,予以解聘。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