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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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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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5:38
申请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沪民救发(2000)33号》、 《沪民救发(2001)9号》
二、受理部门
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三、申请对象
1、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和各类特殊救济对象;
2、低保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以及本人有医保待遇的人员;
3、享受低保的,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无业老人、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4、低收入家庭中患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1、救助对象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支付部分及单位应报销部分后,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2、需要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除医保对象外)必须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必须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3、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当年),每月申办一次。全年救助总额累计原则不超过5000元。
4、低收入家庭中患大病重病的医保对象在医疗费发生期间,家庭人均月收入一般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50%以下(435元);
五、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1、本人书面申请;
2、已支付大病重病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或出院小结;
3、医疗费用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4、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帮困补助的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证明;
6、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7、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市红十字会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六、审批程序
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的材料后,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事处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明细表》,报区民政局批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5:38
楼是的,请问你在什么单位呀?
我们好象是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