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解读之票交所【2017】1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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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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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8 23:21
随着票交所系统参与者的不断扩容以及线上成交量的逐步增加,具体的票交所制度建设提上了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央行29号文《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3月27日票交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这是对《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细化。《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共十七个章节,一百三十一条,主要是对线上纸票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付、提示付款、追偿、结清等业务信息登记以及业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内容比较多,系统参与者需认真研读,本文将各项业务需要关注的信息列出来帮助大家快速阅读理解。
一总则以及一般规定
(1)对票据关键信息、票据标识信息以及票据保管机构进行了明确。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票据标识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
(2)录入票据标识信息是查询票据信息的主要方式;
(3)系统参与者在办理承兑、质押、质押解除、保证、贴现信息登记以及权属初始登记时,复核人员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对经办人员提交的录入信息进行复核,票交所系统将清理未及时复核的录入信息。
二承兑信息登记
(1)承兑信息登记的办理时间点:不晚于办理承兑后的次一工作日;
(2)在承兑信息登记完成之前,不能向出票人交付已承兑票据;
(3)承兑信息登记的要素:票据关键信息、其他登记信息、票据影像。其他登记信息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更详细的企业和账户信息,其中企业行业分类、企业规模以及三农企业标识预计为后续国家针对相关绿色产业、中小企业以及三农企业的相关票据扶持*打下基础,承兑信息中的票据影像包括票据正面影像和补充影像。
(4)财务公司承兑票据:根据是否已经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来判断是由财务公司自己还是其开户银行来办理承兑信息登记;
(5)登记流程:录入票据关键信息和其他登记信息,上传票据影像,承兑信息复核;
三质押、保证信息登记及业务处理
(1)未贴现的票据:应严格审验票据,在票据实物背*载“质押”字样或记载保证事项,并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将质押或保证信息登记至票交所系统。
(2)已贴现的票据:办理质押业务,由出质机构发起业务申请。质押到期后,由质权机构向出质机构发起质押解除申请,办理质押解除。*保证,应在发起交易前,发起保证业务申请。票据保证外的民事保证不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
四贴现信息登记
(1)*贴现前,应通过录入票据标识信息的方式,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
(2)贴现机构*贴现,应在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机构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3)贴现信息登记机构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
(4)贴现信息登记要素包括贴现业务相关信息和贴现影像,贴现影像包括贴现票据正面、贴现票据背面及全部背书(含“电子登记权属章”)、票据贴现凭证、背书不连续的证明(若有)、其他补充影像;
(5)登记流程:录入贴现业务相关信息、上传贴现影像、贴现信息复核。
五权属初始登记
(1)票据权利人应不晚于贴现信息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初始登记是已贴现票据的质押、保证以及交易、提示付款、保证增信、追偿业务的前提。权属初始登记机构与贴现机构应为同一法人。权属初始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
(2)登记流程:录入权属信息,提交复核人员复核
(3)未进行权属初始登记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日自动将贴现机构登记为票据权利人。
六库存移库业务处理
(1)库存移出:库存移出机构发送库存移库申请,并挑选票据实物出库,移送至库存移入机构。如果库存移入机构未确认移入,移出机构收好实物后可以做撤回处理;
(2)库存移入: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收妥移送的票据实物后,在票交所系统对库存待移入票据进行逐笔核对,确认库存移入。核对未通过的票据,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应在票交所系统作移库退回处理。
七保证增信业务处理
(1)保证增信的定义:银行类系统参与者接受纸质票据的权属初始登记机构即票据权利人委托,保管票据实物并先于贴现机构承担偿付责任的增信行为;
(2)票据贴现机构在发起票据交易前,可向票交所其他银行类会员申请保证增信;
(3)权属初始登记机构自行保管票据时,可直接向保证增信机构发起库存移出申请并移送票据实物;权属初始登记机构未自行保管票据实物时,应发起非自保管票据的保证增信申请,由贴现保管机构移送票据实物;
(4)保证增信机构库存移入处理:票据审验、确认保证增信、妥善保管票据实物。
八付款确认和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1)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包括影像确认和实物确认。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票据保管机构或保证增信机构可手动发起付款确认申请。票交所系统将在贴现信息登记完成后或者保证增信后的次一工作日自动发起影像确认申请,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的,票交所系统自动应答为需实物鉴定。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影像确认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应答,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需实物鉴定;收到实物确认申请及票据实物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应答类型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审批拒绝;
(2)提示付款:票据权利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手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在票据到期日,票交所系统自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应答类型包括同意付款和拒绝付款(未作应答也包括在内)。对银票而言,付款行无需应答,由票系统自动将票据金额由付款行资金账户划付至票据权利人资金账户;对商票而言,付款人开户行应根据付款人账户余额情况对提示付款申请予以处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票交所系统自票据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每日继续扣划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
九追偿业务处理
(1)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向贴现机构发起再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
(2)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手动发起再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承兑保证人(若有)、贴现机构的顺序进行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进行再追偿,或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
(3)贴现机构向其前手进行线下再追偿并获得付款后,应在票交所系统登记线下追偿信息。付款行或者付款人在其履行债务后,应由付款行或委托开户行登记追偿结清信息。
十结清信息登记
(1)前提:未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的票据付款行或付款人收到提示付款并支付票款后;
(2)结清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登记日期、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付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和账号、托收行行号、托收行名称。
十一止付信息登记
(1)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于票据到期前收到止付通知,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止付信息登记。止付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止付日期、止付类型、止付原因。
(2)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司法冻结;挂失止付的票据,可在止付信息未解除的情况下再次登记为公示催告,其余均不可再进行止付信息登记。
(3)票交所系统将止付通知发送票据权利人、贴现机构、票据保管机构、质权人、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止付信息登记且未作解除止付登记的票据,不得办理除提示付款和追偿外的其他票据业务。已登记为公示催告且未解除的票据不得办理追偿。
(4)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在收到解除止付的相应通知后,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解除止付登记。解除止付登记要素包括:解除止付日期、解除止付类型、解除止付原因。
(5)解除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到期、除权判决、公示催告解除、解除司法冻结。
(6)系统参与者可在票交所系统查询前一日在票交所系统登记止付信息的所有票据。
十二实物保管与交接
(1)比照有价单证进行库存管理,需指派双人进行库房的日间管理;
(2)实物交接可以采用双人送(取)票或邮寄等安全的方式移送,双人送(取)票方式经办人员需出具有效的介绍信(或授权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邮寄等方式应谨慎选择有资质的邮递、物流公司等,并建立实物交接制度;
(3)票据实物的转移需在票交所系统先进行申请。
十三异常情况处理
(1)公示催告办理:应先向票交所提交《票据权利证明申请表》,票交所审核后协助提交证明材料。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后,付款人进行除权判决登记,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
(2)提取票据实物:应先向票交所提交《票据权利证明申请表》,票交所审核后协助提交证明材料,并要求票据保管机构提供票据实物。
(3)申请纸票相关场务服务:需填写《票据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后通过指定传真或邮箱发送至票交所。关键信息是否有误决定是否办理信息修改还是信息作废。信息撤回只有在次一工作日日没有发生其他业务时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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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票交所系统参与者的不断扩容以及线上成交量的逐步增加,具体的票交所制度建设提上了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央行29号文《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3月27日票交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这是对《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细化。《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共十七个章节,一百三十一条,主要是对线上纸票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付、提示付款、追偿、结清等业务信息登记以及业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内容比较多,系统参与者需认真研读,本文将各项业务需要关注的信息列出来帮助大家快速阅读理解。
一总则以及一般规定
(1)对票据关键信息、票据标识信息以及票据保管机构进行了明确。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票据标识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
(2)录入票据标识信息是查询票据信息的主要方式;
(3)系统参与者在办理承兑、质押、质押解除、保证、贴现信息登记以及权属初始登记时,复核人员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对经办人员提交的录入信息进行复核,票交所系统将清理未及时复核的录入信息。
二承兑信息登记
(1)承兑信息登记的办理时间点:不晚于办理承兑后的次一工作日;
(2)在承兑信息登记完成之前,不能向出票人交付已承兑票据;
(3)承兑信息登记的要素:票据关键信息、其他登记信息、票据影像。其他登记信息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更详细的企业和账户信息,其中企业行业分类、企业规模以及三农企业标识预计为后续国家针对相关绿色产业、中小企业以及三农企业的相关票据扶持*打下基础,承兑信息中的票据影像包括票据正面影像和补充影像。
(4)财务公司承兑票据:根据是否已经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来判断是由财务公司自己还是其开户银行来办理承兑信息登记;
(5)登记流程:录入票据关键信息和其他登记信息,上传票据影像,承兑信息复核;
三质押、保证信息登记及业务处理
(1)未贴现的票据:应严格审验票据,在票据实物背*载“质押”字样或记载保证事项,并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将质押或保证信息登记至票交所系统。
(2)已贴现的票据:办理质押业务,由出质机构发起业务申请。质押到期后,由质权机构向出质机构发起质押解除申请,办理质押解除。*保证,应在发起交易前,发起保证业务申请。票据保证外的民事保证不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
四贴现信息登记
(1)*贴现前,应通过录入票据标识信息的方式,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
(2)贴现机构*贴现,应在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机构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3)贴现信息登记机构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
(4)贴现信息登记要素包括贴现业务相关信息和贴现影像,贴现影像包括贴现票据正面、贴现票据背面及全部背书(含“电子登记权属章”)、票据贴现凭证、背书不连续的证明(若有)、其他补充影像;
(5)登记流程:录入贴现业务相关信息、上传贴现影像、贴现信息复核。
五权属初始登记
(1)票据权利人应不晚于贴现信息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初始登记是已贴现票据的质押、保证以及交易、提示付款、保证增信、追偿业务的前提。权属初始登记机构与贴现机构应为同一法人。权属初始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
(2)登记流程:录入权属信息,提交复核人员复核
(3)未进行权属初始登记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日自动将贴现机构登记为票据权利人。
六库存移库业务处理
(1)库存移出:库存移出机构发送库存移库申请,并挑选票据实物出库,移送至库存移入机构。如果库存移入机构未确认移入,移出机构收好实物后可以做撤回处理;
(2)库存移入: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收妥移送的票据实物后,在票交所系统对库存待移入票据进行逐笔核对,确认库存移入。核对未通过的票据,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应在票交所系统作移库退回处理。
七保证增信业务处理
(1)保证增信的定义:银行类系统参与者接受纸质票据的权属初始登记机构即票据权利人委托,保管票据实物并先于贴现机构承担偿付责任的增信行为;
(2)票据贴现机构在发起票据交易前,可向票交所其他银行类会员申请保证增信;
(3)权属初始登记机构自行保管票据时,可直接向保证增信机构发起库存移出申请并移送票据实物;权属初始登记机构未自行保管票据实物时,应发起非自保管票据的保证增信申请,由贴现保管机构移送票据实物;
(4)保证增信机构库存移入处理:票据审验、确认保证增信、妥善保管票据实物。
八付款确认和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1)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包括影像确认和实物确认。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票据保管机构或保证增信机构可手动发起付款确认申请。票交所系统将在贴现信息登记完成后或者保证增信后的次一工作日自动发起影像确认申请,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的,票交所系统自动应答为需实物鉴定。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影像确认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应答,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需实物鉴定;收到实物确认申请及票据实物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应答类型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审批拒绝;
(2)提示付款:票据权利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手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在票据到期日,票交所系统自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应答类型包括同意付款和拒绝付款(未作应答也包括在内)。对银票而言,付款行无需应答,由票系统自动将票据金额由付款行资金账户划付至票据权利人资金账户;对商票而言,付款人开户行应根据付款人账户余额情况对提示付款申请予以处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票交所系统自票据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每日继续扣划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
九追偿业务处理
(1)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向贴现机构发起再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
(2)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手动发起再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承兑保证人(若有)、贴现机构的顺序进行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进行再追偿,或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
(3)贴现机构向其前手进行线下再追偿并获得付款后,应在票交所系统登记线下追偿信息。付款行或者付款人在其履行债务后,应由付款行或委托开户行登记追偿结清信息。
十结清信息登记
(1)前提:未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的票据付款行或付款人收到提示付款并支付票款后;
(2)结清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登记日期、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付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和账号、托收行行号、托收行名称。
十一止付信息登记
(1)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于票据到期前收到止付通知,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止付信息登记。止付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止付日期、止付类型、止付原因。
(2)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司法冻结;挂失止付的票据,可在止付信息未解除的情况下再次登记为公示催告,其余均不可再进行止付信息登记。
(3)票交所系统将止付通知发送票据权利人、贴现机构、票据保管机构、质权人、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止付信息登记且未作解除止付登记的票据,不得办理除提示付款和追偿外的其他票据业务。已登记为公示催告且未解除的票据不得办理追偿。
(4)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在收到解除止付的相应通知后,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解除止付登记。解除止付登记要素包括:解除止付日期、解除止付类型、解除止付原因。
(5)解除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到期、除权判决、公示催告解除、解除司法冻结。
(6)系统参与者可在票交所系统查询前一日在票交所系统登记止付信息的所有票据。
十二实物保管与交接
(1)比照有价单证进行库存管理,需指派双人进行库房的日间管理;
(2)实物交接可以采用双人送(取)票或邮寄等安全的方式移送,双人送(取)票方式经办人员需出具有效的介绍信(或授权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邮寄等方式应谨慎选择有资质的邮递、物流公司等,并建立实物交接制度;
(3)票据实物的转移需在票交所系统先进行申请。
十三异常情况处理
(1)公示催告办理:应先向票交所提交《票据权利证明申请表》,票交所审核后协助提交证明材料。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后,付款人进行除权判决登记,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
(2)提取票据实物:应先向票交所提交《票据权利证明申请表》,票交所审核后协助提交证明材料,并要求票据保管机构提供票据实物。
(3)申请纸票相关场务服务:需填写《票据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后通过指定传真或邮箱发送至票交所。关键信息是否有误决定是否办理信息修改还是信息作废。信息撤回只有在次一工作日日没有发生其他业务时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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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8 23:21
随着票交所系统参与者的不断扩容以及线上成交量的逐步增加,具体的票交所制度建设提上了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央行29号文《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3月27日票交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这是对《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细化。《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共十七个章节,一百三十一条,主要是对线上纸票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付、提示付款、追偿、结清等业务信息登记以及业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内容比较多,系统参与者需认真研读,本文将各项业务需要关注的信息列出来帮助大家快速阅读理解。
一总则以及一般规定
(1)对票据关键信息、票据标识信息以及票据保管机构进行了明确。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票据标识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
(2)录入票据标识信息是查询票据信息的主要方式;
(3)系统参与者在办理承兑、质押、质押解除、保证、贴现信息登记以及权属初始登记时,复核人员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对经办人员提交的录入信息进行复核,票交所系统将清理未及时复核的录入信息。
二承兑信息登记
(1)承兑信息登记的办理时间点:不晚于办理承兑后的次一工作日;
(2)在承兑信息登记完成之前,不能向出票人交付已承兑票据;
(3)承兑信息登记的要素:票据关键信息、其他登记信息、票据影像。其他登记信息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更详细的企业和账户信息,其中企业行业分类、企业规模以及三农企业标识预计为后续国家针对相关绿色产业、中小企业以及三农企业的相关票据扶持*打下基础,承兑信息中的票据影像包括票据正面影像和补充影像。
(4)财务公司承兑票据:根据是否已经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来判断是由财务公司自己还是其开户银行来办理承兑信息登记;
(5)登记流程:录入票据关键信息和其他登记信息,上传票据影像,承兑信息复核;
三质押、保证信息登记及业务处理
(1)未贴现的票据:应严格审验票据,在票据实物背*载“质押”字样或记载保证事项,并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将质押或保证信息登记至票交所系统。
(2)已贴现的票据:办理质押业务,由出质机构发起业务申请。质押到期后,由质权机构向出质机构发起质押解除申请,办理质押解除。*保证,应在发起交易前,发起保证业务申请。票据保证外的民事保证不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
四贴现信息登记
(1)*贴现前,应通过录入票据标识信息的方式,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
(2)贴现机构*贴现,应在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机构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3)贴现信息登记机构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
(4)贴现信息登记要素包括贴现业务相关信息和贴现影像,贴现影像包括贴现票据正面、贴现票据背面及全部背书(含“电子登记权属章”)、票据贴现凭证、背书不连续的证明(若有)、其他补充影像;
(5)登记流程:录入贴现业务相关信息、上传贴现影像、贴现信息复核。
五权属初始登记
(1)票据权利人应不晚于贴现信息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初始登记是已贴现票据的质押、保证以及交易、提示付款、保证增信、追偿业务的前提。权属初始登记机构与贴现机构应为同一法人。权属初始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
(2)登记流程:录入权属信息,提交复核人员复核
(3)未进行权属初始登记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日自动将贴现机构登记为票据权利人。
六库存移库业务处理
(1)库存移出:库存移出机构发送库存移库申请,并挑选票据实物出库,移送至库存移入机构。如果库存移入机构未确认移入,移出机构收好实物后可以做撤回处理;
(2)库存移入: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收妥移送的票据实物后,在票交所系统对库存待移入票据进行逐笔核对,确认库存移入。核对未通过的票据,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应在票交所系统作移库退回处理。
七保证增信业务处理
(1)保证增信的定义:银行类系统参与者接受纸质票据的权属初始登记机构即票据权利人委托,保管票据实物并先于贴现机构承担偿付责任的增信行为;
(2)票据贴现机构在发起票据交易前,可向票交所其他银行类会员申请保证增信;
(3)权属初始登记机构自行保管票据时,可直接向保证增信机构发起库存移出申请并移送票据实物;权属初始登记机构未自行保管票据实物时,应发起非自保管票据的保证增信申请,由贴现保管机构移送票据实物;
(4)保证增信机构库存移入处理:票据审验、确认保证增信、妥善保管票据实物。
八付款确认和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1)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包括影像确认和实物确认。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票据保管机构或保证增信机构可手动发起付款确认申请。票交所系统将在贴现信息登记完成后或者保证增信后的次一工作日自动发起影像确认申请,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的,票交所系统自动应答为需实物鉴定。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影像确认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应答,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需实物鉴定;收到实物确认申请及票据实物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应答类型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审批拒绝;
(2)提示付款:票据权利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手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在票据到期日,票交所系统自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应答类型包括同意付款和拒绝付款(未作应答也包括在内)。对银票而言,付款行无需应答,由票系统自动将票据金额由付款行资金账户划付至票据权利人资金账户;对商票而言,付款人开户行应根据付款人账户余额情况对提示付款申请予以处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票交所系统自票据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每日继续扣划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
九追偿业务处理
(1)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向贴现机构发起再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
(2)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手动发起再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承兑保证人(若有)、贴现机构的顺序进行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进行再追偿,或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
(3)贴现机构向其前手进行线下再追偿并获得付款后,应在票交所系统登记线下追偿信息。付款行或者付款人在其履行债务后,应由付款行或委托开户行登记追偿结清信息。
十结清信息登记
(1)前提:未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的票据付款行或付款人收到提示付款并支付票款后;
(2)结清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登记日期、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付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和账号、托收行行号、托收行名称。
十一止付信息登记
(1)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于票据到期前收到止付通知,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止付信息登记。止付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止付日期、止付类型、止付原因。
(2)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司法冻结;挂失止付的票据,可在止付信息未解除的情况下再次登记为公示催告,其余均不可再进行止付信息登记。
(3)票交所系统将止付通知发送票据权利人、贴现机构、票据保管机构、质权人、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止付信息登记且未作解除止付登记的票据,不得办理除提示付款和追偿外的其他票据业务。已登记为公示催告且未解除的票据不得办理追偿。
(4)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在收到解除止付的相应通知后,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解除止付登记。解除止付登记要素包括:解除止付日期、解除止付类型、解除止付原因。
(5)解除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到期、除权判决、公示催告解除、解除司法冻结。
(6)系统参与者可在票交所系统查询前一日在票交所系统登记止付信息的所有票据。
十二实物保管与交接
(1)比照有价单证进行库存管理,需指派双人进行库房的日间管理;
(2)实物交接可以采用双人送(取)票或邮寄等安全的方式移送,双人送(取)票方式经办人员需出具有效的介绍信(或授权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邮寄等方式应谨慎选择有资质的邮递、物流公司等,并建立实物交接制度;
(3)票据实物的转移需在票交所系统先进行申请。
十三异常情况处理
(1)公示催告办理:应先向票交所提交《票据权利证明申请表》,票交所审核后协助提交证明材料。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后,付款人进行除权判决登记,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
(2)提取票据实物:应先向票交所提交《票据权利证明申请表》,票交所审核后协助提交证明材料,并要求票据保管机构提供票据实物。
(3)申请纸票相关场务服务:需填写《票据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后通过指定传真或邮箱发送至票交所。关键信息是否有误决定是否办理信息修改还是信息作废。信息撤回只有在次一工作日日没有发生其他业务时才可以申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23:21
随着票交所系统参与者的不断扩容以及线上成交量的逐步增加,具体的票交所制度建设提上了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央行29号文《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3月27日票交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这是对《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细化。《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共十七个章节,一百三十一条,主要是对线上纸票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付、提示付款、追偿、结清等业务信息登记以及业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内容比较多,系统参与者需认真研读,本文将各项业务需要关注的信息列出来帮助大家快速阅读理解。
一总则以及一般规定
(1)对票据关键信息、票据标识信息以及票据保管机构进行了明确。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票据标识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
(2)录入票据标识信息是查询票据信息的主要方式;
(3)系统参与者在办理承兑、质押、质押解除、保证、贴现信息登记以及权属初始登记时,复核人员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对经办人员提交的录入信息进行复核,票交所系统将清理未及时复核的录入信息。
二承兑信息登记
(1)承兑信息登记的办理时间点:不晚于办理承兑后的次一工作日;
(2)在承兑信息登记完成之前,不能向出票人交付已承兑票据;
(3)承兑信息登记的要素:票据关键信息、其他登记信息、票据影像。其他登记信息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更详细的企业和账户信息,其中企业行业分类、企业规模以及三农企业标识预计为后续国家针对相关绿色产业、中小企业以及三农企业的相关票据扶持*打下基础,承兑信息中的票据影像包括票据正面影像和补充影像。
(4)财务公司承兑票据:根据是否已经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来判断是由财务公司自己还是其开户银行来办理承兑信息登记;
(5)登记流程:录入票据关键信息和其他登记信息,上传票据影像,承兑信息复核;
三质押、保证信息登记及业务处理
(1)未贴现的票据:应严格审验票据,在票据实物背*载“质押”字样或记载保证事项,并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将质押或保证信息登记至票交所系统。
(2)已贴现的票据:办理质押业务,由出质机构发起业务申请。质押到期后,由质权机构向出质机构发起质押解除申请,办理质押解除。*保证,应在发起交易前,发起保证业务申请。票据保证外的民事保证不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
四贴现信息登记
(1)*贴现前,应通过录入票据标识信息的方式,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
(2)贴现机构*贴现,应在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机构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3)贴现信息登记机构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
(4)贴现信息登记要素包括贴现业务相关信息和贴现影像,贴现影像包括贴现票据正面、贴现票据背面及全部背书(含“电子登记权属章”)、票据贴现凭证、背书不连续的证明(若有)、其他补充影像;
(5)登记流程:录入贴现业务相关信息、上传贴现影像、贴现信息复核。
五权属初始登记
(1)票据权利人应不晚于贴现信息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初始登记是已贴现票据的质押、保证以及交易、提示付款、保证增信、追偿业务的前提。权属初始登记机构与贴现机构应为同一法人。权属初始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
(2)登记流程:录入权属信息,提交复核人员复核
(3)未进行权属初始登记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日自动将贴现机构登记为票据权利人。
六库存移库业务处理
(1)库存移出:库存移出机构发送库存移库申请,并挑选票据实物出库,移送至库存移入机构。如果库存移入机构未确认移入,移出机构收好实物后可以做撤回处理;
(2)库存移入: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收妥移送的票据实物后,在票交所系统对库存待移入票据进行逐笔核对,确认库存移入。核对未通过的票据,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应在票交所系统作移库退回处理。
七保证增信业务处理
(1)保证增信的定义:银行类系统参与者接受纸质票据的权属初始登记机构即票据权利人委托,保管票据实物并先于贴现机构承担偿付责任的增信行为;
(2)票据贴现机构在发起票据交易前,可向票交所其他银行类会员申请保证增信;
(3)权属初始登记机构自行保管票据时,可直接向保证增信机构发起库存移出申请并移送票据实物;权属初始登记机构未自行保管票据实物时,应发起非自保管票据的保证增信申请,由贴现保管机构移送票据实物;
(4)保证增信机构库存移入处理:票据审验、确认保证增信、妥善保管票据实物。
八付款确认和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1)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包括影像确认和实物确认。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票据保管机构或保证增信机构可手动发起付款确认申请。票交所系统将在贴现信息登记完成后或者保证增信后的次一工作日自动发起影像确认申请,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的,票交所系统自动应答为需实物鉴定。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影像确认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应答,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需实物鉴定;收到实物确认申请及票据实物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应答类型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审批拒绝;
(2)提示付款:票据权利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手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在票据到期日,票交所系统自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应答类型包括同意付款和拒绝付款(未作应答也包括在内)。对银票而言,付款行无需应答,由票系统自动将票据金额由付款行资金账户划付至票据权利人资金账户;对商票而言,付款人开户行应根据付款人账户余额情况对提示付款申请予以处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票交所系统自票据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每日继续扣划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
九追偿业务处理
(1)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向贴现机构发起再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
(2)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手动发起再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承兑保证人(若有)、贴现机构的顺序进行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进行再追偿,或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
(3)贴现机构向其前手进行线下再追偿并获得付款后,应在票交所系统登记线下追偿信息。付款行或者付款人在其履行债务后,应由付款行或委托开户行登记追偿结清信息。
十结清信息登记
(1)前提:未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的票据付款行或付款人收到提示付款并支付票款后;
(2)结清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登记日期、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付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和账号、托收行行号、托收行名称。
十一止付信息登记
(1)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于票据到期前收到止付通知,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止付信息登记。止付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止付日期、止付类型、止付原因。
(2)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司法冻结;挂失止付的票据,可在止付信息未解除的情况下再次登记为公示催告,其余均不可再进行止付信息登记。
(3)票交所系统将止付通知发送票据权利人、贴现机构、票据保管机构、质权人、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止付信息登记且未作解除止付登记的票据,不得办理除提示付款和追偿外的其他票据业务。已登记为公示催告且未解除的票据不得办理追偿。
(4)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在收到解除止付的相应通知后,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解除止付登记。解除止付登记要素包括:解除止付日期、解除止付类型、解除止付原因。
(5)解除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到期、除权判决、公示催告解除、解除司法冻结。
(6)系统参与者可在票交所系统查询前一日在票交所系统登记止付信息的所有票据。
十二实物保管与交接
(1)比照有价单证进行库存管理,需指派双人进行库房的日间管理;
(2)实物交接可以采用双人送(取)票或邮寄等安全的方式移送,双人送(取)票方式经办人员需出具有效的介绍信(或授权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邮寄等方式应谨慎选择有资质的邮递、物流公司等,并建立实物交接制度;
(3)票据实物的转移需在票交所系统先进行申请。
十三异常情况处理
(1)公示催告办理:应先向票交所提交《票据权利证明申请表》,票交所审核后协助提交证明材料。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后,付款人进行除权判决登记,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
(2)提取票据实物:应先向票交所提交《票据权利证明申请表》,票交所审核后协助提交证明材料,并要求票据保管机构提供票据实物。
(3)申请纸票相关场务服务:需填写《票据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后通过指定传真或邮箱发送至票交所。关键信息是否有误决定是否办理信息修改还是信息作废。信息撤回只有在次一工作日日没有发生其他业务时才可以申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23:22
随着票交所系统参与者的不断扩容以及线上成交量的逐步增加,具体的票交所制度建设提上了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央行29号文《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3月27日票交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这是对《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细化。《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共十七个章节,一百三十一条,主要是对线上纸票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付、提示付款、追偿、结清等业务信息登记以及业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内容比较多,系统参与者需认真研读,本文将各项业务需要关注的信息列出来帮助大家快速阅读理解。
一总则以及一般规定
(1)对票据关键信息、票据标识信息以及票据保管机构进行了明确。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票据标识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
(2)录入票据标识信息是查询票据信息的主要方式;
(3)系统参与者在办理承兑、质押、质押解除、保证、贴现信息登记以及权属初始登记时,复核人员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对经办人员提交的录入信息进行复核,票交所系统将清理未及时复核的录入信息。
二承兑信息登记
(1)承兑信息登记的办理时间点:不晚于办理承兑后的次一工作日;
(2)在承兑信息登记完成之前,不能向出票人交付已承兑票据;
(3)承兑信息登记的要素:票据关键信息、其他登记信息、票据影像。其他登记信息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更详细的企业和账户信息,其中企业行业分类、企业规模以及三农企业标识预计为后续国家针对相关绿色产业、中小企业以及三农企业的相关票据扶持*打下基础,承兑信息中的票据影像包括票据正面影像和补充影像。
(4)财务公司承兑票据:根据是否已经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来判断是由财务公司自己还是其开户银行来办理承兑信息登记;
(5)登记流程:录入票据关键信息和其他登记信息,上传票据影像,承兑信息复核;
三质押、保证信息登记及业务处理
(1)未贴现的票据:应严格审验票据,在票据实物背*载“质押”字样或记载保证事项,并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将质押或保证信息登记至票交所系统。
(2)已贴现的票据:办理质押业务,由出质机构发起业务申请。质押到期后,由质权机构向出质机构发起质押解除申请,办理质押解除。*保证,应在发起交易前,发起保证业务申请。票据保证外的民事保证不需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
四贴现信息登记
(1)*贴现前,应通过录入票据标识信息的方式,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
(2)贴现机构*贴现,应在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机构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3)贴现信息登记机构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信息登记;
(4)贴现信息登记要素包括贴现业务相关信息和贴现影像,贴现影像包括贴现票据正面、贴现票据背面及全部背书(含“电子登记权属章”)、票据贴现凭证、背书不连续的证明(若有)、其他补充影像;
(5)登记流程:录入贴现业务相关信息、上传贴现影像、贴现信息复核。
五权属初始登记
(1)票据权利人应不晚于贴现信息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初始登记是已贴现票据的质押、保证以及交易、提示付款、保证增信、追偿业务的前提。权属初始登记机构与贴现机构应为同一法人。权属初始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
(2)登记流程:录入权属信息,提交复核人员复核
(3)未进行权属初始登记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日自动将贴现机构登记为票据权利人。
六库存移库业务处理
(1)库存移出:库存移出机构发送库存移库申请,并挑选票据实物出库,移送至库存移入机构。如果库存移入机构未确认移入,移出机构收好实物后可以做撤回处理;
(2)库存移入: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收妥移送的票据实物后,在票交所系统对库存待移入票据进行逐笔核对,确认库存移入。核对未通过的票据,库存移入机构经办人员应在票交所系统作移库退回处理。
七保证增信业务处理
(1)保证增信的定义:银行类系统参与者接受纸质票据的权属初始登记机构即票据权利人委托,保管票据实物并先于贴现机构承担偿付责任的增信行为;
(2)票据贴现机构在发起票据交易前,可向票交所其他银行类会员申请保证增信;
(3)权属初始登记机构自行保管票据时,可直接向保证增信机构发起库存移出申请并移送票据实物;权属初始登记机构未自行保管票据实物时,应发起非自保管票据的保证增信申请,由贴现保管机构移送票据实物;
(4)保证增信机构库存移入处理:票据审验、确认保证增信、妥善保管票据实物。
八付款确认和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1)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包括影像确认和实物确认。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后,票据保管机构或保证增信机构可手动发起付款确认申请。票交所系统将在贴现信息登记完成后或者保证增信后的次一工作日自动发起影像确认申请,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的,票交所系统自动应答为需实物鉴定。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影像确认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应答,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需实物鉴定;收到实物确认申请及票据实物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应答类型包括审批通过、需补录影像、审批拒绝;
(2)提示付款:票据权利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手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在票据到期日,票交所系统自动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应答类型包括同意付款和拒绝付款(未作应答也包括在内)。对银票而言,付款行无需应答,由票系统自动将票据金额由付款行资金账户划付至票据权利人资金账户;对商票而言,付款人开户行应根据付款人账户余额情况对提示付款申请予以处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票交所系统自票据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每日继续扣划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
九追偿业务处理
(1)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向贴现机构发起再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
(2)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偿。保证增信行、贴现保证人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手动发起再追偿,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承兑保证人(若有)、贴现机构的顺序进行追偿;贴现机构被追偿并清偿债务后,可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进行再追偿,或在线下向其前手进行再追偿;
(3)贴现机构向其前手进行线下再追偿并获得付款后,应在票交所系统登记线下追偿信息。付款行或者付款人在其履行债务后,应由付款行或委托开户行登记追偿结清信息。
十结清信息登记
(1)前提:未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的票据付款行或付款人收到提示付款并支付票款后;
(2)结清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登记日期、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付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和账号、托收行行号、托收行名称。
十一止付信息登记
(1)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于票据到期前收到止付通知,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止付信息登记。止付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止付日期、止付类型、止付原因。
(2)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司法冻结;挂失止付的票据,可在止付信息未解除的情况下再次登记为公示催告,其余均不可再进行止付信息登记。
(3)票交所系统将止付通知发送票据权利人、贴现机构、票据保管机构、质权人、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止付信息登记且未作解除止付登记的票据,不得办理除提示付款和追偿外的其他票据业务。已登记为公示催告且未解除的票据不得办理追偿。
(4)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在收到解除止付的相应通知后,应于当日在票交所系统进行解除止付登记。解除止付登记要素包括:解除止付日期、解除止付类型、解除止付原因。
(5)解除止付类型包括:挂失止付到期、除权判决、公示催告解除、解除司法冻结。
(6)系统参与者可在票交所系统查询前一日在票交所系统登记止付信息的所有票据。
十二实物保管与交接
(1)比照有价单证进行库存管理,需指派双人进行库房的日间管理;
(2)实物交接可以采用双人送(取)票或邮寄等安全的方式移送,双人送(取)票方式经办人员需出具有效的介绍信(或授权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邮寄等方式应谨慎选择有资质的邮递、物流公司等,并建立实物交接制度;
(3)票据实物的转移需在票交所系统先进行申请。
十三异常情况处理
(1)公示催告办理:应先向票交所提交《票据权利证明申请表》,票交所审核后协助提交证明材料。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后,付款人进行除权判决登记,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
(2)提取票据实物:应先向票交所提交《票据权利证明申请表》,票交所审核后协助提交证明材料,并要求票据保管机构提供票据实物。
(3)申请纸票相关场务服务:需填写《票据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后通过指定传真或邮箱发送至票交所。关键信息是否有误决定是否办理信息修改还是信息作废。信息撤回只有在次一工作日日没有发生其他业务时才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