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摊水电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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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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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05:44
物业收取的电费里包含公摊费用,这样是不是不符合规定?”海口美兰区海甸五西路蓝色海岸小区业主于女士说,物业在收取的电费中加入公摊费,也未明确告知业主相关费用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其认为不合理。据了解,该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代收的电费为0.85元/度,含基本电价0.63元/度,公共照明用电、变压器损耗及线路损耗等0.22元/度。
海口市供电局有关人员接受采访时建议,小区业主在对物业收取电费标准上存疑时,应该主动要求物业定期公示收费细则,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并通过实际发生费用和缴纳费用的比对来进行监督。
海口一水务公司行政部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海口绝大部分小区用户用水并没有抄表到户,加之不少小区管道老化,渗漏水较多等原因,往往导致小区用水总表与用户用水实际总量的误差不小。“这样公摊起来会造成业主的不理解,易与物业产生矛盾,如果抄表到户,业主用水直接从市政管网接入,不需要经由小区总水表。”该人员说,公摊区域的消耗也同样可以单独计算。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非普通住宅物业共用水电费用分摊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实际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使用户数。
(二)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第六条 以下共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一)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水、电费用。
(二)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公摊负担。
第八条 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共用水、电分摊费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印发的《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