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值卡退卡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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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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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4:47
储值卡退卡的法律规定,工商局可以要求商家给顾客退卡。
对于储值卡的退卡,明确要求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或者其他经*人民银行认可有权发卡的公司单位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本转至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此类卡面值固定,通常不能续存金额,使用完后就丢弃,具有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金等特点,侵害了持卡人的利益,已被人民银行停止使用。用以支付小额花费,通常用在公共服务方面,如公车票及电话卡等,消费者需先向业者买下肯定金额之储值卡,所以消费者是先付款后消费,与信用卡分别。而储值卡与芯片卡之分别主要在储值卡的钱是付给业者,而芯片卡是储存在芯片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