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发生不良行为的看法3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6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3:50
现在,青少年犯罪问题非常突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也十分突出。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还有人认为关键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未成年人过早受牢狱之苦不利他们成长。
笔者认为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界线的方法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并非最有效的途径。任意扩大惩罚范围,于刑法的目的相背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本人再去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起到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震慑作用。“把少年投进监禁机关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处罚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时间。”[4]监禁使得犯人之间交叉感染,不仅没有达到改造的目的,反而使得一些犯人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相互影响,使得犯罪手段更加高明,为以后成为累犯或重新犯罪打下基础。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社会阅历肤浅,刑罚对其很难起到震慑效果,一般预防也很难产生很好的效果。刑事法律和预防犯罪的法律,不是彼此孤立存在的。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途径还是本着预防和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在预防上下工夫。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也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相信只要把对保障未成年健康成长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动员起来、组织起来,统一行动、各司其职,未成年人犯罪"低龄趋势"就一定能被遏制住。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的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迫切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医疗、感化教育等处置的特殊方法。立法上要完善保安处分措施,建立各种教养场所,完善软硬件设施,培养专业人才。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能,较好预防了“问题少年”的犯罪。而不是一味追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对“问题少年”的犯罪预防。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3:51
年少轻狂不成熟、社会风气、各种媒体尤其网络的影响、家庭教育等诸多因素造成了未成年人发生不良行为的发生,多帮助未成年人,比一味谴责强一万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3:51
年幼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