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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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3:45
关于租用场地未到期遇到国家征用土地而承租方签约征用合同是不合法。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3:45
我租用一广场15年,修建已20年,合同没到期,但部分地方由于修建桥梁要拆迁赔付,有关部门告诉我广场原有的建筑物属于违建,没有任何赔偿,包括我在所用期间安装三相电,水井,空调,气,水等一切无赔偿更无安置!我很气愤连所有相关手续都没出示,我不知道该则么办?麻烦你们帮我出出主意吧!谢谢谢谢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3: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你们是租赁方,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被征用,你们就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该合同是统一由出租方签订的,你们可以要求出租方支付征地补偿款。追问我是出租方,跟别人合股的,不是租赁方。请问出租方也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吧。现在是租赁方签了国家土地征用合同,而且收了款。而签定合同的时候跟我合股的出租一方有在场,但我并不知情,且不在场。请问那样签的合同有效吗?我可以追回属于我的补偿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