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养鸡场,小有规模,还成立了农业合作社。修路需要占地,场地是自己的,不知道拆迁怎么赔偿。 陕西渭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18:26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4:29
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发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 0四年十一月二日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换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一)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十三)*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十六)对一个成片开发项目中包含多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在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时应区分各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供地*分别供地。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发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 0四年十一月二日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换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一)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十三)*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十六)对一个成片开发项目中包含多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在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时应区分各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供地*分别供地。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4:29
到地方相关部门。事务所质询下。各个地方的不同。多参考。怎么有利怎么来。
我家搞的养鸡场~建了个宿舍住在这边~然后边上建的围墙!但是大队干部...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你家未经审批在农用地上建宿舍是违法的。建议你家和有关部门协调关系,争取从轻处理并补办手续为宜。
我想办个养鸡场散养是自己家的场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土地使用手续 由于养鸡的场地是自家的,首先需要确保该场地土地使用权。这包括确定土地性质,确认是否有农业用地或者其他适用的土地使用权。可能需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二、动物养殖许可手续 在自家场地上进行散养鸡的养殖活动,还需要向当地农业部门或畜牧部门申请动物养殖...
我家在基本农田上建了一个占地不到一亩的养鸡场,现在土地管理所让拆除...
在基本农田上建了一个占地不到一亩的养鸡场,现在土地管理所让拆除,没有办法可以解决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
我想办个养鸡场散养是自己家的场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开设一个自家场地的养鸡场需要遵循一系列手续:首先,你需要填写项目审批申报表,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接下来,这份申报表会递交给市环保部门和市农业部门进行联合审核,他们会给出相应的意见。为了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你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相关镇(街道)环保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
包个山头养鸡,需要什么手续,还有养殖需要合作社吗。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普通的养鸡场是无需要办理证件,如涉及到珍禽,需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如果是大规模的养殖场,到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农村想办一个小的养鸡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或证件呢?
第一是选址和土地手续。需要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签订用地协议,国家提出新的“三农政策”,对于农村养殖户还是大力扶植的,农民办饲养场,只要不占用基本农田,是很容易得到审批的。养殖场虽是临时建筑,但不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会被认为是非法占地,视为违建。第二,如果养殖场属于生态养殖场或规模较大,...
郭碧玉是哪里的人
郭碧玉把鸡场建设的目标定为:科学养鸡的示范基地、农民致富的培训基地、蛋鸡品牌的创建基地。辛勤的付出换来收获的喜悦。合作社的规模扩大了,越来越多的村民走上了养鸡致富路。现在,全村的蛋鸡养殖规模已经突破了10万只,去年全村的养鸡收入达120多万元,郭碧玉由衷地高兴,又琢磨着在绿色和品牌上找突破。
在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吗
1、如果是基本农田的话是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2、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如果属于基本龙田以外的土地(即农业...
我在自己家耕地上建养鸡场算不算违章建筑
主要不是永久建筑物,在承包的耕地上建养鸡大棚不属于违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
你好,我们村里就有个养鸡场,鸡粪乱倒,我是不是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最好...
鸡粪乱倒是不对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