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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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0:49
一、本罪的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侵犯对象是被监管人。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被监管人,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三、本罪为情节犯,达到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见最高人民*规定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