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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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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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0:24
两者不可以并存。
1、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第40条和第47条予以了规定。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需要支付赔偿金: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0:24
一般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范围之内解除了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予以一定的赔偿,这里的赔偿金不是我们通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通畅是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的,但是经济补偿金却是对劳动者的补偿,通常是代通知金,那么赔偿金能否与代通知金并存?
一、解除后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
代通知金与赔偿金不能并存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产生。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存。
二、代通知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的数额为该劳动者
的工资标准,而不是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数。
三、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通过以上全文对赔偿金能否与代通知金并存的分析,大家都应该已经知道了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金与代通知金不能并存。因为此时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只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就不用支付代通知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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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0:25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不可以。赔偿金,虽然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但是二者性质不同,一个是合法解除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一个是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产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0:25
赔偿金与代通知金其实是有区别的,但是两者具体有怎样的区别,其是否可以并且,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识要点,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有关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大家前来咨询。
一、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是否可以并存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
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产生。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可以并存
二、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金是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失时的一种补偿,然而代通知金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关系时的一种通知。赔偿金和代通知金在意义上是不同的存在,其都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还是需要大家区分两者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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