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2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6:48
当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后,对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授予条件的结论”有异议,该如何救济呢?《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6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部分规定了救济途径: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更正请求。因此,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正请求,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请求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应当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6:49
你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提出诉讼。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6:49
可申请更正评价报告,专利局确有错误的,予以改正。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作为参考信息,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请求复审,不能提起诉讼。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6:50
可申请更正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