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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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2:36
属于在外地缴费不足10年的情形,按*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四)项之规定,应将外地基本养老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补缴致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2:36
需要转到北京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