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有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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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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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22:24
按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观念又可被分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观念。这一区分有很长的历史。早在古希腊时期,原子论者就已经区别了原子固有的性质和由人们的“约定”而产生的可感性质。在洛克之前,伽里略。笛卡儿、霍布斯、波义耳都区分了两种性质。洛克从主观和客观关系的角度,对两者做出了认识论的区分。第一性的质的观念指物体大小、形相、数目、位置、运动、静止。这些性质相当于牛顿力学中刚体的“坚实性”,具有广延、不可人、位置、动静等属性。第二性的质的观念指颜色、声音、气味、滋味等。洛克指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有以下一些区别。
首先,第一性的质是物体固有的,不以人的感觉为转移。“不论物体处于何种状态,它都绝对不能与物质分开”,“不论是否有任何入的感官知觉到它们”,它们都确实存在着。洛克肯定第一性的质是“实在的性质”,这就是说,我们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的对象是客观的,不依我们的意识状态为转移。洛克说,第二性的质是凭借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能力,在人的心灵中引起的观念。物体的能力是客观的、实在的,但它造成的效果却可以是主观的,是那些仅存在于人心之中的观念。换言之,第二性的质是物体在人心中造成的不同于第一性的质的性质。为了说明一事物可以在另一事物中造成不同于自身性质的另一种性质,洛克借用“第三性的质”来类比第二性的质。第三性的质是一个物体在另一物体中产生某种性质的能力,如太阳有使蜡变白的能力,火有使铅熔化的能力。能力在作用的物体中,它所产生的性质在被作用的另一物体之中,没有人会把“白”作为太阳的性质,把“熔化”作为火的性质。既然如此,也不应该把物体通过感官而形成的第二性质归于物体,而应归于被物体所作用的心灵。
当然,第一性的质也要通过观念才能被感知,当我们比较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时,我们只能比较关于它们的观念的差别。差别在于,我们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物体的第一性质相似,观念所反映的对象在物体之中;我们关于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和物体的性质根本不相似,物体有的仅仅是第一性的质,第二性的质的观念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对象。
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可以区分得更清楚。我们应该了解,无论第一性的质,还是第二性的质,都是物体的性质。第二性的质即使只是产生于我们心中的观念,我们也还是把第二性的质归于物体。虽然红、香、甜、软等第二性的质是物体在我们心中造成的观念,但不能因此而说,我们的心是红的、香的、甜的、软的;只能说我们感知的物体是红的、香的、甜的、软的。第二性的质虽然只是观念,但产生这一观念的原因却是物体的能力。从客观上说,物体只有第一性的质,它的性质也是它在人心中产生观念的能力。关键在于能力是否与它所产生的观念相符合。物体的能力是原因,能力所造成的观念是结果,原因是客观的,结果是主观的。物体的第一性的质与它所造成的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相符合,这是主观和客观。结果和原因之间的符合。当物体的第一性的质造成第二性的质的观念时,主观与客观、结果与原因不相符合,但是,两者之间有对应关系,并且,这种对应不是主观任意的关系,而是可以用机械论解释的因果关系。洛克在解释第二性的质产生的原因时说:“那显然是因为来自物体的运动,通过我们的神经或动物灵魂,通过我们身体的某些部分,把它传到大脑或感觉中枢,我们的心灵在那里产生关于那个物体的特殊观念。”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不也是如此造成的吗?机械论的解释如何能够区分产生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观念的不同过程呢?洛克没有深究这一问题。我们将看到,这个悬念导致了贝克莱的主观唯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