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汽车期间,汽车损毁,风险谁担?依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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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0:39
如果双方有试用期间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如无需分情况讨论。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汽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情况下,侵权责任的划分。如果是汽车自身原因导致,使用者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是使用者造成汽车损毁,由使用者承担责任;如果是他人造成,所有者会向使用者要求赔偿,同时,使用者亦可向他人要求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0:40
应该是双方共担 因为车辆产权没有移交 责任方担大头 产权房担小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20:40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4)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
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3、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