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哪些损害客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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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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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04:30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