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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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8: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湖南**、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做好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把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完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制度。应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环节,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建立学校安全“一日一巡查、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组织、领导、协调学校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昼夜巡查、值班制度,确保安全信息渠道全天候畅通。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收集、上报校园内及学校周边的矛盾、纠纷及其他异常情况,做好干预、教育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关注自然灾害等信息,及时发出安全预警提示,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加强排查,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消除管控盲点;加强师生安全管理,特别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交通、消防、饮食、卫生保健、课内外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师生全员参加“校方责任险”投保,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其他人身保险。
第七条 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处理。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征兆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应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帮教措施。
第九条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件上报制度。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2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生重大或群体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向本级*报告的同时,应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卫生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主要包括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计划、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情况记录、安全活动情况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安全事件处理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归档成册,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