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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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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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7:12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条约仅约束当事国,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既不能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也不能为第三国施加义务,即条约对第三国既无损也无益,条约的这一相对效力原则已经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然而.这一古老的原则受到当代国际法的冲击,《国际刑事*规约》将国际刑事*的管辖权及于非当事国,欧共体将其制定的规则直接适用于成员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尚未生效以前就由非当事国参与修改。条约对第三国效力的新发展是否有助于继续维持国际关系和建立在国际关系基础之上的条约关系的稳定,这是当代国际法应该予以回答的一个棘手而又现实的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7:12
问题不是很明确,不可条约这种东西是在大家势均力敌的时候才会有效!否则强权就是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