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8 23:26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2:56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音还是录像,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2:57
要看是什么途径采集到的,如果本身采集途径是非法的,那么不会承认,起诉一个试试吧~~这样过下去也确实就没意思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2:57
首先这个录音的来路——必须不能是偷露的,否则不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因为偷录本来就不受法律认可。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2:58
录音在法律上一般是不予以采纳的,除非在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应,偷偷录制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2:59
可能是不想过了吧,随便找点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