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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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1:41
开展联合与合作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趋势。但是,规模小、实力弱使得单个合作社难以真正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从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表明,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是未来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已涌现出一大批联合社。
合作社成立联合社主要通过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自上而下设立分社或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有关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对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这些分支机构接受合作社的管理,从而使得合作社在业务运营上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效益。事实上,很多分支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以加盟的形式形成由上一级合作社负责统一管理的联合社。
二是自下而上成立联合社,由一个合作社联合其他生产相同产品或相关产业的合作社组建联合社,联合社通过向所有成员统一供种、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实现对内产品质量得到严格控制,对外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得到增强。联合社是业务活动上的联合,现在有的省(市、区)已开始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目前,绝大多数省联合社的工商登记问题还有待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涉及合作社进一步联合的相关规定,未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应条款。目前,北京、山西、江苏、江西、湖南、新疆和海南等省(区、市)已经在合作社法实施条例或办法中,对联合社登记做出了相关规定,允许合作社参照合作社管理办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黑龙江、辽宁、山东、四川和重庆在本省(市)合作社法实施条例或办法中鼓励合作社合作建立联合社,为联合社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他地区的联合社有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但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现实中许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的初衷正是为了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营利性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有的则未在任何部门登记,但已经联合开展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