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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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9:37
土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收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
扩展资料:
土地*预征的情况:
(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
纳税人转让经*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违约金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应税收入不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应税收入不含*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应税收入不含*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当视同转让房地产,并预缴土地*,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转让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预征土地*。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当预征土地*。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应当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按月或按季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9:38
土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收入。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9:38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
因此,营改增之后,土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收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9:39
不含税。只要是跟*有关的收入,都是指不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