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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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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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19:39
73条全文
草案第三十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引起争议
3月11日下午,投资人薛蛮子在新浪微博发起投票《*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短短数小时,投票人数过万,其中93%选择“暂缓表决”(该网络投票已被删除)。
这项争议巨大的条款,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因为上述两项罪名涉及的行为并无具体界定,“有碍侦查”的裁量权也在执法机关,引发法律界人士对此条款被滥用的担忧。
中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撰写评论:“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将会失控。*们,你们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何兵进一步解释说:“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合法化和扩大化。*仅针对党员,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只针对本地无居所的人,实际上朝阳区*可以将我关进黑牢,因为我居所在海淀。”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则在微博以案例说明,“遇到张明渝失踪前会见委托民事事项的赵律师。张作为重庆市*,已失踪三天,家属报案,无人受理。刑诉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的现实版。这就是中国法治实况。”
“(秘密羁押导致的)永远失踪,不但可能,而且已经发生。很多不明羁押死亡即属此类。现在在支持这种混帐立法的人,不管现在权势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后代会自食其果。”陈有西说。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会议*团表决通过。随着14日*全体会议表决的*近,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关注表决。
当日,华东*大学*学教授童之伟发表文章——《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写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写进“尊重和保障*”字样的同时,其后的具体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调整……时间长达数周的拘留和长期*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3月11日,北*学教授贺卫方说:“家中一人早晨出门,晚上未归,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此中缘由?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于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外出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象受损,对侦查本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留意!”
全国*会议简报显示,8日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声。有多名代表对草案提出具体建议的,只有四川团和湖南团等少数几个代表团。
以广西团为例,21名代表对此发言,18名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全赞成和拥护”、“是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词等建议,但均不涉及73条。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对笔者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几经调整,已经比前几稿“进步很多”了。
“媒体不要老挑刺,你看这个版本都加进了保障*的说法,这在今年1月发给我们的版本还没有。”这位代表说。
而这个版本改动,恰恰成为公众“呼吁暂缓表决”的切入点。
北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院熊伟说:“请转告上会的记者及代表。建议本次*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因审议程序违反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全国*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审议文本,不同于1月发给代表的文本。”
著名记者闾丘露薇也在微博跟进此说法:“请教了一位*,她说和其他代表一起,一月中在省*上收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来北京开后,七号大会又发了一次,因为很多代表没有带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没有两份在手头,所以无法比较,只有证明两份有出入,才算违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宝成详细研究了这个细节,得出审议程序“违法”的结论:“该草案由全国*常委会向全国*提交,应适用《立法法》第15条,在开会前1月发给代表…… 可以断言:全国*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
73条的出台和修正历史
2011年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11年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审议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微调,补充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表决通过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五次会议以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刑法修正案,其中,受争议的第73条未在此次修改之列。
刑事诉讼法大事记
时间事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57年**法制委员会借鉴前苏联立法并结合当时的司法实践经验,拟出《刑事诉讼法(草稿)》,1963年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
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共有164条。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0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第八届全国*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1995年12月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修改内容达110多处,增加条文61条。
2009年初全国*常委会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1年8月全国*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出拘留羁押不得超过24小时;讯问疑犯过程应进行录音或录像;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证人出庭范围;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等。
2011年12月全国*常委会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草案加大了证人的保护力度。对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不予公开审理。
2012年1月11日全国*常委会*将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阅读讨论,代表们总体赞成,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012年3月8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五次会议审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