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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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3:30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担保期满时,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转让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担保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占有,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该财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无需经过诉讼,就可以直接依法处理质押物,用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执行担保的质押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它与执行抵押一样,人民*不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只要出质人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向人民*提交执行担保质押书,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认可,质押关系即告成立。
在移交质押物问题上,我们认为,如果*不便保管,可以交付申请执行人保管,因申请执行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毁损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为不便保管,申请执行人也不接受保管,*就不应接受质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