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的版权翻唱是如何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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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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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3:54
要是征得人家同意,在翻唱的时候,自己有公司的,公司来协商这个事情;要是没有公司的,自己可以来协商这个事情。但是,这个费用问题,一直是内部协商的,没有公开过,只要不是很离谱就是可以的。毕竟,很多人翻唱的时候,也是为了助兴而已,例如王菲翻唱李健的歌曲,我觉得李健未必会跟王菲要钱,反而可能觉得是自己歌曲大火的一个方式呢!
要是没有征得人家同意的,要是用于商业用途的,那就要交费。这个费用是看收益了,要是人家告的话,肯定是要赔偿的。所以,在翻唱人家歌曲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哟,千万不要用于商业用途,要是用的话,赶紧联系人家吧!要不然,翻唱者说不定是要登报道歉的。之前就有过这样的例子,所以,千万不能做侵权的事情。
要是没有征得人家同意,自己翻唱,也没有用于商业目的,纯属娱乐的话,就不用交费。很多人看到的直播,直播网红有的时候唱歌,那些歌曲几乎没有几个是自己的,都是人家的,自己来翻唱,要是没有用于商业的,就没有办法告人家,说不定告了以后,还无形中提升了人家的名气呢!所以,这个是分情况的。
翻唱歌曲,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注明人家的原创,自己是翻唱而已。这个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对人家知识产权的尊重。我们国家现在在大力倡导尊重纸市场全,你觉得是不是翻唱算侵权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3:54
“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3:55
版权在征收费用这一块咱们国内有两个组织,通称“集体管理协会”,一是我们大家都熟悉的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音著协;还有一个简称叫“音集协”,这两个协会都是干什么的呢?
音著协是为词曲作者们征收使用费,如果你使用了作品,这个组织就有权力去向他征收使用费;音集协这个组织是针对卡拉ok的,它代表的是唱片公司的权力,这两个组织有着根本的区别。
什么叫集体管理组织?其实就是大家把权力集中在一个组织里,统一由这个组织去收使用费,在我国只允许这两个民间组织收取费用。
无论你是词曲作者还是版权所有者,在内地都要靠这两个组织来(收取费用),一是针对卡拉ok的部分,音著协面向的范围更广一点,2017年1月1日针对广播权收取费用,广播权是在中国著作权法第36条中明文规定的,凡是有商业目的地使用音乐作品,都要付给词曲作者费用。但这里没有针对版权所有者,我们指的版权所有者是母带权所有者,母带权所有者在内地通常都是唱片公司所有,大家说的“修法”主要是针对第36条的修改。
音著协、文化部、音集协,征收的费用将由这三家按比例分,分给音著协这部分就由音著协分给词曲作者。
二、关于翻唱
“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3:55
现代音乐的版权,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叫词曲版权,也叫著作人版权。比如周杰伦的《东风破》,作曲是周杰伦,作词是方文山,那么这首歌曲的版权作者,就是这两位。
但创作人,有时候并非是著作版权拥有者。这个问题可能会让很多人觉得奇怪,但事实上,像窦唯在“黑豹”乐队创作的歌曲,因为当时的版权归“黑豹”乐队所有,所以他现在要在商业用途唱这些歌曲,同样要经过“黑豹”的授权。
而通常来讲,词曲版权,一般会归属主要有两种渠道。一个是作者自己拥有,另一个是委托版权公司代理,像索雅、EMI等公司,就是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会在全球范围内,负责作者的版权。 当然,还有比较复杂的,就像类似于The Beatles的版权,因为经过几次转售,所以像Michael Jackson、Paul McCartney等多方都拥有歌曲的版权,这也使得有些歌曲的版权,变得极为复杂。
除了歌曲版权,还有一个叫录音版权。 录音版权就是你听到的音乐成品的版权。比如周杰伦的《东风破》,收录在他的《叶惠美》专辑里,而这个版本如果你要使用,包括用在影视音乐,或者你想要在这个基础上Remix,就都要经过版权方授权。而这首歌的录音版权,最初由吴宗宪的“阿尔法”所有,几经辗转后,现在已经由周杰伦掌控的“杰威尔”,购回了他之前在“阿尔法”公司旗下发行的所有录音作品的版权。
所以,歌曲版权无外乎就是录音版本和词曲版权,至于编曲,比较遗憾的是,确实没有版权。 比如你想要翻唱汪峰的《春天里》,你只要购买这首歌曲的著作版权就可以,然后你既可以选择重新改编,也可以选择按照原谱,找一些乐手重新复刻再弹一遍的方式,同样没问题,因为编曲确实不受版权公约保护。
当然,如果你只是购买了词曲版权,却用《春天里》的原版录音伴奏作为伴奏,那么你就是侵犯了录音版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3:56
刀郎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关于降央卓玛侵权刀郎的作品相关证据,并对降央卓玛未经刀郎授权,多次在各地商业演出中频繁演唱刀郎原创作品的表演侵权行为提出了指证。

商业翻唱是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支付版权费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商业翻唱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对作品著作权*益的侵害。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

就刀郎起诉降央卓玛这件事来说, 她商业演一场几十万,刀郎才索赔10万,说明刀郎真的并不是想为钱,而且给侵权者一个警示,太良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