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可以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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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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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10:11
现阶段的委托审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从社会审计组织或其它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审计人员或工程、法律等方面专家,编入审计机关审计组;二是委托中介执行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部分子项目。
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2003年,审计署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下发的《审计署关于能否聘请社会中介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问题的批复》(审法发[2003]52号)也引用了该条款。这种情况无疑是符合《条例》明文规定的。
第二种情况作为正常的行政委托符合现代行*法理,但仍无法规明确规定,而国家在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立法方面也确实存在一定空白。目前,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已经制定了委托审计的相关管理办法,如《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苏州市审计局组织中介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公共工程审计暂行办法》等,建议审计署应先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加强管理和引导,并逐步上升到立法层次。
三、委托审计涉及的具体法律事项
社会中介组织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性质有很大区别,其工作人员身份也截然不同,行政委托也不同于一般商业上的委托行为,必须严格加以监督和规范。
外聘审计人员或专家,应调查了解其个人专业技术资格,并就有关工作标准、人员管理、保密事项、违约责任及付费标准签订责任书,费用由审计机关承担。
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委托中介以审计机关的名义组成审计组,可以采用招投标、邀请招标或者指定委托等形式选择适宜的中介。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履行法定程序。审计机关应严格审查中介的资质,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及其它信息,了解中介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其他背景关系。中介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能有资本纽带、不能有重大经济业务往来和其他关联关系。根据行*的公正原则,双方也不能有同业竞争关系。选定的中介后,审计机关应与其签订委托审计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具体包括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完成时限、审计资料和证据的移交保管、保密责任、付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的配合方式以及双方其它各项权利和义务。书面委托书的实质是审计机关委托受委托人实施某种特定行政权的书面,是行政委托成立所必须的形式要件。此外,为妥善处理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中介签发委托审计授权书,指明委托和受委托单位,规定委托事项范围和时限。
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应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审计工作方案应由审计机关制定或认可,并应加强对审计过程的监督,严格保证按照方案实施审计。中介如在审计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调整方案应经由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应将委托审计项目视同一般审计项目,组织严格的审计复核,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就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以及进行处理处罚。此外,除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书面结果外,应将招标资料或直接委托中介的决策会议记录、委托审计协议书以及受委托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付费凭证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总之,委托中介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准则和各项准则,切实将社会审计作为审计的有益补充,并通过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弥补审计人员专业结构的不足,使委托审计成为加强审计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