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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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1:31
合同相对性原则产生后,在英国法中一直被认为是契约法的重要原则,其地位与构成合同法基础的对价原则不相 下。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严格遵守,就是要求法律不去过问由合同引起的第三人的权利,不能把这种权利象以个人的名义履行合同的权利那样授予第三人,但这带来了诸多不便与不公正的后果。首先,它无视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欲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图的存在,使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的合法希望遭到破灭,第三人无法直接主张原本应归属于自己的利益。其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严格遵守还可能导致有关合同当事人逃避其依合同本应履行的债务,或是绕开合同而获得本不应得之利益等不公正的后果。尽管如此,英国*仍然一贯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享有合同权益的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进行控告。然而,*也意识到,一定情况下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一定的保护,以避免由于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所可能带来的不便与不公正,因而,在许多判例中确定了例外规则,对该原则施加了必要的*,以信托、代理、合同转让等为例外的主要理由授予第三人以权利。如“合同相对性原则不适用于承诺付款给第三者的保险合同、信托合同”,“在委托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受托人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中,委托人受该合同所包含的免责条款的约束”。 英国法律界要求改革甚至取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呼声一直不断。1937年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一份改革对价制度的著名报告中,就曾建议废除合同相对性原则 ;同时,司法界中一些著名法官对此原则也持有异议,如 Lord denning,就坚决反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他对相关确认此原则的案件是否事实上已证实这一原则的存在表示怀疑,并说:“实质上它只是程序的规定。” 在此形势下,英国的法律委员会继1991年提出一份改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征求意见报告之后,于1996年7月正式发表了一份法律草案的建议稿。1999年11月英国国会通过了《1999年合同(第三*利)(法案》 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以成文立法的形式,对长期以来一直为英国*严格遵守,但却为许多法律界人士所反对的 “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改革,明确赋予了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要求强制履行相关合同条款的权利。仲裁该法案共由十个条文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条款权利的一般规定;
(二)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性规定;
(三)承诺人援引抗辩事由的规定;
(四)受诺人强制履行权利规定及承诺人双重责任承担防止;
(五)赋予第三*利的例外规定; (六)仲裁条款。
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利)法案》的通过,对该国日常经济活动及*司法审判实践均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中国相关的合同立法也有一定的借鉴及启示。
(一)《法案》较好地满足了现实经济交往中的实际需要,提高了交易效率。
毕竟,在现实经济交往中,存在许多合同当事人意图使第三人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简化交易活动程序,节约交易成本,这是经济活动追求“效率”的一个具体体现。法律为了满足此一现实需要,在允许合同当事人实施其意图的同时,必须对第三人利益的实现给予充分的权利保障。《法案》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
(二)《法案》只是部分修正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并未对其进行全面否定。《法案》的规定只涉及第三*利的问题,即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上的权益给予第三人时第三人如何实现此权益的规定,而并未改变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另一方面内容:合同当事人不能将合同义务加诸合同外的第三人。而且,《法案》对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权利的取得作了较严格的*。首先是对 “第三人”范围的*。其次,在《法案》规定的一些情形下,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可以被视为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行使相关权利。但是也只有依据这些规定,第三人才有此法律地位,而不能将此推广到其他情形。此外,第三人行使权利并非毫无*,承诺人可以对其主张抗辩权。
(三)《法案》在保护第三*益实现的同时又注重维护承诺人的合法权益,在两者之间取得了较好的平衡。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就使得第三人的权益实现有了明确的保障,使其可放心地依赖于该合同行事。而为了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变更或解除合同可能与第三*利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法案》对合同当事人的这一行为作了明确*,这也是合同当事人信守承诺,尊重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然要求。《法案》在赋予第三*利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承诺人的利益。因而,《法案》规定了承诺人在第三人起诉时较广泛地援引相关抗辩事由的权利,以此在第三人合同权利的实现与承诺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之间取得平衡。
(四)《法案》的规定较好地处理了与现行的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套问题。
《法案》明确规定,由其所创设的第三*利并不会影响第三人其他可以得到或已存在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并详细列举了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权利的例外情况(即根据法律关系本身性质或相关法律规定不应适用《法案》中赋予第三*利规定的情形)。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关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有关免责及责任*条款的援引问题,鉴于《法案》中赋予第三*利的规定与相关规范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及国际公约的立法*存在矛盾,为了避免新的法律规定与已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的现行立法之间的冲突,《法案》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有符合《法案》规定的约定,使得第三人属于《法案》所保护的范围,第三人就可依《法案》援引有关免责或责任*条款,如果第三人不属于《法案》所保护的范围,他仍可要求适用现行立法一般原则。这样就优先考虑了被商业界广为接受的现行立法,同时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