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8:0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23:44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招标人与投标 人之间相互串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透露信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 有关信息(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与偏差等)透露给特 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尤其是在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私下向特定的投标人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2。事后补偿。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由投标人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 后再由招标人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或者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 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
3。差别待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查评选标书时, 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个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惜以种种理由确定其他最低价 标书为废标,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4。设置障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不合 理的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度身招标”,以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操纵中标结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 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釆取的其他串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