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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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7:04
区别如下:
1、事实不一定是*,正如*肯定应当是事实。所谓的*,应当是事实。但这个事实,应当是整个事件从动因到结果的全部过程。
2、所谓*,应至少有正反两个方面,而非一家之言。否则,纵然所言为全部之事实,亦即*,民众未必服之。
3、*永远只有一个,打开*的钥匙是事实。*必须通过事实才能找到,事实揭示了*的一个或者多个面向,*比事实更完整,它是事实的360度展现。
4、*是隐藏于假相之后的事实。有不实的假相,事实即是*,如果没有假相,那么事实就是事实。所谓事实,就是实际存在的事物。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势及情况的变异态势。
5、事实永远是事实,但事实往往由于一定的条件不被世人所知,或者因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误导,而出现异于事实的错误认识。这时候,就需要找出事实,这个事实,就是*。
6、事实:汉语词语,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包括事物、事件、事态,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势及情况的变异态势。
事实由来:
事情的实际情况;实有的事情。
韩非子·存韩》:“听奸臣之浮说,不权事实。”
唐封演《封氏闻见记·月桂子》:“宋之问台州作诗云:‘桂子月中下,天香云外飘。’文士尚奇,非事实也。”
*由来:
佛教语。犹言本相,实相。后指事物的本来面目或真实情况。
北魏杨炫之《洛阳伽蓝记·修梵寺》:“修梵寺有金刚,鸠鸽不入,鸟雀不栖,菩提达摩云:‘得其*也。’”
唐李贺《听颖师弹琴歌》:“竺僧前立当吾门,梵宫*眉棱尊。”
鲁迅《且介亭杂文·关于新文字--答问》:“不过他们可以装作懂得的样子,来胡说八道欺骗不明*的人。”
事实-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7:04
区别:事实,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必须通过事实才能找到。
事实:汉语词语,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包括事物、事件、事态,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势及情况的变异态势。
*:*永远只有一个,打开*的钥匙是事实。
*必须通过事实才能找到,事实揭示了*的一个或者多个面向,*比事实更完整,它是事实的360度展现。
事实
[fact] 事情的真实情况
判案要以事实为根据
事实胜于雄辩
事实,事情的真实情况,即客观真理,包括事物、事件、事态,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势及情况的变异态势。
事情的实际情况;实有的事情。
干实事。
事迹。
故实,典故。
指事物发展的最后结果。
*
【词目】*
【英语】Face;Naked truth;Truth;The actual state of affairs
【词性】名词
事实事实-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7:05
事实与*的区别:
1、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必须通过事实才能找到。
2、事实不一定是*,但*肯定应当是事实。
3、*是隐藏于假相之后的事实。假相是事实,*也是事实。
4、*永远只有一个,而事实可以有多个。
事实:汉语词语,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包括事物、事件、事态,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势及情况的变异态势。
*永远只有一个,打开*的钥匙是事实。*必须通过事实才能找到,事实揭示了*的一个或者多个面向,*比事实更完整,它是事实的360度展现。
扩展资料:
事实不一定是*,正如*肯定应当是事实。
所谓的*,应当是事实。
但这个事实,应当是整个事件从动因到结果的全部过程。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有一个半青半红的苹果,卖苹果的人,往往都是将红的一面示之与人,以显该苹果的质地良好,而揭蔽得人则好将青者一面示人,以揭奸商之可恶。
卖苹果者所示苹果的红色,是事实,该苹果确有其红色的一面,揭蔽者所示苹果为青色,亦是事实,该苹果也确有其青色一面。
二者同为事实,但均不能称之为*,所谓*者,应当是事实的全部。要知该苹果之*,应当看整个苹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事实
百度百科-* (汉语词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7:05
事实不一定是*,正如*肯定应当是事实。所谓的*,应当是事实。但这个事实,应当是整个事件从动因到结果的全部过程。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有一个半青半红的苹果,在卖苹果者,则都是将红的一面示之与人,以显该苹果之质地良好,而揭蔽者则好将青者一面示人,以揭奸商之可恶。卖苹果者所示苹果的红色,是事实,该苹果确有其红色的一面,揭蔽者所示苹果为青色,亦是事实,该苹果也确有其青色一面。二者同为事实,但均不能称之为*,所谓*者,应当是事实的全部。要知该苹果之*,应当看整个苹果。 然而,简单的道理,却未必人人都懂。也正因如此,故别有用心者,往往只将苹果之一面示与人,然后攻击知道另一事实的人。在此各情形下,谁先抢到了苹果,谁就有了发言权:即将苹果示之与人的权力。于是,争议发生后,往往就会有抢苹果之说,实在抢不到,找个全红或者全青的苹果来示之与众,最后的话语权,那就得看谁的嘴巴大了。 苹果之说,之是为简单化而例举。本人为律师,出于职业习惯,看问题总难免带有职业特点。就如溺水死亡一事。某人溺水死亡,是为事实。但死亡为溺水所致,仅仅是一片面的事实,而不能称之为*。 *应当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溺水的原因。溺水的原因至少可以是以下几个方面:1、不慎失足;2、自杀;3、他人过失;4、谋杀。而不慎失足,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因自身之过于大意或自信所致?因防护设施不够符合标准?因他人追*而张慌所致?完全因自身原因所致,不至于产生法律上的纠纷。但因第二种原因,则可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之民事法律责任。如若是第三种原因,则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自杀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所致:因对生活丧失信心?为他人羞辱所致?或者为他人*而为?第一种情况则可能是社会问题或个案心理问题,后二者则可能导致刑事法律责任。 他之过失,也可能是由于他人嬉戏而不慎撞其落水,也有可能是他人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将之撞落水,无论如何,均可能导致轻则为民事法律责任,重则为刑事法律责任。 如若为他人故意谋杀,则行为人肯定得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溺水过程。溺水之后,死者是如何死亡的?道理很简单,就是溺水死亡。但该死亡过程,如加害者是否施救?如加害人因过失而导致被害人溺水却在明知被害人可能会致溺水而死的情况下而置之不顾,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如加害人本为故意谋杀,而被害人落水后予以施救,则可能导致犯罪中止。因此,该溺水过程,同样是重要的。 三、溺水的结果。该结果,一为死亡,二为被救而被害人幸免于难。从个案说,仅于加害人可能减免部份民事或刑事责任。如若该个案为普遍性的,则可能自杀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更可能本来为一个个案,但因民众某种心态,对作出结论者存在有普遍的不信任心理,在公信力严重缺乏之情形下,而结论者因过于强硬而不妥善寻找解决方法的情形之下,同样可能演变为社会问题。 因此,结论者欲服民,则必先服之于*。而非将所谓部份之事实强硬称之为*。所谓*,应至少有正反两个方面,而非一家之言。否则,纵然所言为全部之事实,亦即*,民众未必服之。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17:06
事实:汉语词语,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包括事物、事件、事态,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势及情况的变异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