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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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15:03
国际版权保护所应用的原则主要有下列3种:①“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现在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②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③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这本来是一些贸易总协定中运用的原则,在19世纪曾援用于版权的保护。
由于缔约国之间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文化水平悬殊,版权立法差异很大,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版权的表现形式愈来愈繁多、复杂,因而不论运用哪种原则,采取什么形式,都带来了难以解决的矛盾和困难。现在的双边和多边版权协定,总的说来,都是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有利于巨大的出版、电影、唱片等公司,而不利于一般作者。
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激烈斗争,参加制订的《关于发展中国家议定书》,在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得到通过。议定书中规定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但是,由于西方一些国家的抵制,议定书被搁置起来。
为了平息发展中国家的愤怒 (有些国家声称要退出《伯尔尼公约》),1971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在巴黎修订了两个公约,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某些“优惠待遇”。但是,由于手续繁琐,条件较苛,因而巴黎会议以来的10年中,采取行动去实际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的国家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