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害的特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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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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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8:12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
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8:12
网络侵权的特点是:
一、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二、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三、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8:13
网络侵害的特征有对外界事物失去兴趣,不愿与人进行交流,整天沉迷于网络,无法自拔,对生活失去信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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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特征
发布时间:2015-04-0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小编
摘要 核心内容:名誉权随着发展进入了网络,那么网络的名誉权被侵犯具有哪些明显的行为特征的呢?需要如何进行了解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侵权言论的散播更...
核心内容: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就是一个人的名誉权。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名誉权进入了网络,网络侵犯名誉权的事件开始出现,那么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特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特征
第一,侵权言论的散播更具有广泛性。
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侵权言论通过网络可以轻易地传到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国家,与其他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的可控性很小。
第二,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更加难以估计。
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大,对于受害人来讲,所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虽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只有几年的时间,但是非常迅速,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在影响面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
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还有网站的经营者,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
在网络世界中,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上的信息量巨大,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名誉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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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作品同传统作品一样具有新颖性,可复制性等特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网络空间所具备的虚拟性,技术性,全球性和传播快捷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表现出了与传统著作权侵权案件不同的法律特征,传统的侵权诉讼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