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可以调取派出所询问笔录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7:2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11:38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 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2、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3、适用范 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拓展资料】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
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案件过程,但是 认为单纯依靠*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仅从民事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对*机关询问笔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询问笔录的概念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些规定对询问笔录的形成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旦缺乏上诉某一项内容,该询问笔录就可能面临证据合法性的质问。
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取证主体的法定性。
(2)制作过程的客观性。
(3)制作内容的主观性。
(4)制作要求的规范性。
二、对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的不同观点 *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该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关的询问笔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它不仅可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而且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询问笔录的情况下,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类型,它是*机关在处理报案或报警后就有关事件向有关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调查询问所形成的笔录。它与通常意义的公文书证具有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其一,询问笔录是特定的公务人员以公共机关的名义对有关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所形成的记录;
其二,询问笔录通常采用一问一答的询问方式,而并非像一般公文书证那样由公共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事实情节和特定事件作出职务上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评价;
其三,询问笔录无须加盖公共机关的印章或由公共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而是要载明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具体参加调查人员的姓名,并由接受调查的当事人或证人签字或捺加手印予以确认;
其四,询问笔录制作的目的主要是用于*机关内部履行公务上的需要以及作为档案资料加以保存,而并非像一般公文书证那样在社会上的一定范围内具有适用上的或者利用上的普遍性效力。
三、 观点 询问笔录并不能排除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接受调查的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不能如实反映事实*,甚至与事实*完全相悖离。由于取证时所选的角度的不同,被询问人可能会从有利于自己的关系人的角度出发,有所取舍,甚至与案件事实不符,其证明力与其他中立的国家机关所取的笔录相比较,要弱得多。因此如果这种询问笔录向*提交,并用于证明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则难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形下,才能够有助于确认该种证据是否具有安全性与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