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租权但将房子出租收取租金是诈骗罪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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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9:37
是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9:38
以下答复由闫建业律师(大连)提供:
引言:对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构成诈骗罪的案例。
案例一:将同一套房屋同时出租给五人,以预收房租的方式骗得近13万元。人民*认定李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于某是佳木斯人,为了骗取财物,谎称自己是“林某”,用林某的名义承租了市民赵某一处住房。他交给赵某3个月的房租共计3900元以及宽带费200元。房子租到手后,于某伪造了一本房主为赵某的房产证及一张名字为赵某但照片是于某本人的身份证。两周后,于某通过在中介登记出租房屋的广告,引来要租房的市民杨某。杨某误以为于某就是真正的房主,将8个月的房租8000元、水电费押金500元、宽带费200元以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2000元共计10700元交给于某。于某随后“蒸发”。*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款2000元。
二、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区分罪与非罪的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不构成诈骗罪的情况。
未经出租人同意,在剩余租赁期限内将房屋转租的行为不是诈骗,如果出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宣告转租合同无效,那么将会引发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四、构成诈骗罪的情况。
未经出租人同意,超过剩余租赁期限将房屋转租的,要分析转租人是否隐瞒了超期转租及无权转租的*,以及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转承租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转租人将租赁合同出示给转承租人,转承租人仍然愿意超期承租的,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如果转租人涂改租赁合同并出示给转承租人,或者采用其他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使转承租人相信其有权转租房屋,非法占有转承租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
五、诈骗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数额及情节的认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闫建业律师(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