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5:0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7:55
法律分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公民道德这10个基本规范,在调整整个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各有不尽相同的功能,大致说来可以对这些功能作这样的认识和划分: “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规范的也主要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即把“守法”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 “明礼”主要是规范公共场合的公共道德行为,文明礼貌是公民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的最基础的道德准则; “诚信”主要也是规范公共关系中的道德行为,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即古人所说的“礼于外,诚于内”; “团结”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 “友善”与“团结”是同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功能也是相类似的,但更加注重公民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 “勤俭”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提出来的道德要求,勤俭的道德素质更多地在公民个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 “自强”主要也是对公民个人的道德素质提出要求,与“勤俭”是同一层次的道德准则; “敬业”主要是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 “奉献”主要是规范公民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并引申出公民对待他人的道德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样来认识和划分上述公民道德10个基本规范的功能,只是从基本的方面着眼的,在实际的公民社会的道德实践中,各个公民道德规范的功能往往是互相渗透、交叉并行的,例如,调节公民与国家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也总是调节公民个人相互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而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也具有调节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的功能。因此,对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功能不应作绝对化的认识和划分,而是要在明确它们各自主要的功能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它们的其他功能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