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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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3:41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不提起申诉,则通过复查、复核程序请求监察机关裁决的权利即行丧失。如果逾期提起申诉,则不能导致复查、复核程序的发生,而只能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申诉人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