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业做隔油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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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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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2:57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环保厅局、建设厅(委):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处理、贮存、加工等活动,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协调和配合,落实责任制。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和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制定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行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同时,各部门要各负其责,落实管理责任,做到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宣传贯彻工作,促进行业自律。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协调与配合,大力开展《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社会和各部门对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所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警示,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自律,把维护单位自身利益与维护行业利益统一起来,切实履行保证食品卫生的义务。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在4月20日~5月20日开展一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按照《规定》的要求,完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要求,并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重点加强对中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废弃油脂排入自然环境中,防治污染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各地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
附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2002年4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凡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油脂,除直接作为废弃物排放外,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只能将收购的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从事收集、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应当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长期保存。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油脂排入环境。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卫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收集、处理、贮存、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含过量油脂废水的行为。
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运输、贮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城市市容环境的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第九条 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用废弃油脂加工、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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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规范餐饮企业产生的餐饮油脂未采取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同政办发【2017】167号)、《大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二、在本市所有经营餐饮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污水排放处必须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防止油污污染市政管网。
三、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统一交由市*特许经营指定单位---大同市驰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五、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六、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洒、丢弃,以及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或者沟渠、河道、水库、湖泊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对不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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