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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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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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1:58
根据2014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新文件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或营业税。
其中2-3万元免税*执行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
按次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仍然适用起征点免税*。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按次征收户)均可以申请代开*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适用*起征点的优惠*
1、适用*起征点的优惠*:
(1)生产销售货物和劳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第十七条
(2)提供应税服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2、*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1)*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款
(2)*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起征点的规定
(1)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3)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提供应税服务的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没有执行期限的*。
【*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税服务*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32号)
三、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的规定
1、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2、征免*:
(1)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或营业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或营业税。
(3)关于兼营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3、执行期限:
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没有执行期限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临时性提高免征幅度的规定
1、适用对象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2、适用范围和*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3、执行期限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五、关于代开*专用*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三、四款
2、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专用*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专用*的规定,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个体工商户不用再为专用*发愁!按次征收的货物运输户只要符合代开手续条件,也可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