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有什么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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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3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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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2:55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
从宏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 而作为微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混合所有制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找到了有效的途径。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资产要做到保值增值,必须同时抓好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资本管理三个环节,其中,以资本运营为核心的资本管理,是最高级最有效率的环节。资本运营的过程事实上就是通过资本有目的运动和资本形态规则变化,实现资本增值的过程。大致说来,资本管理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优化存量资本,即优化存量资本在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的合理比例和结构。
(2)扩充增量资本,即不断追加新的资本,扩大资本规模。
(3)资本集中,即通过多种形式聚集其它资本,迅速增大资本总量。
(4)资本分散,即把总资本分割成规模较小的资本,实行分立经营。
(5)要素流动,即改变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或生产过程外的形态,使资本在运动中增殖。
以上五个方面归结到一点:即必须使资产从停滞状态转化为运动状态,以便随时根据市场变化实现最优配置,而要如此,资产就必须顺利流通,必须市场化。
其次,混合所有制为实现政企分开创造了产权条件。
我国经济*改革从一开始就把政企分开作为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然而时至今日,收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是在原经济*下,国有企业运行的产权基础是单一的国有制,*是国有企业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作为企业的老板,不可能不关心自己所投资本的回报,在不存在其他利益主体与之制衡的情况下,*要插手和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决策,也就理所当然;另一方面,企业靠在*身上也有诸多便利,如企业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一出面,就能顺顺当当地得到妥善处理,企业亏损,也不用自己承担责任,反正有*帮助筹集贷款和救济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乐于躺在*的怀抱里吃安逸饭。因此,无论是从*角度还是从企业角度,都未必真心实意愿意政企分开。如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只有一条出路,即必须构建能够实现政企分离的产权基础,在国有经济内部,引入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使原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造就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制约的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将打破国有所有权铁板一块的格局,企业不再是单一国有经济的利益载体,而是各种不同经济利益的代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在企业的发展问题上相互协商,*作为股权持有人之一,已不可能任意支配和左右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和分配决策,这样,企业一方面不再受*的操纵,另一方面也不能再依赖于*,政企分开在混合所有制基础上变成现实。
再次,混合所有制为资金大规模聚合运作以及生产要素最优配置,拓展了广阔的空间。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各国企业对全球市场的争夺愈益激烈,而这种竞争实际上是规模和实力的较量,依靠资本的联合和集中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已成为世界潮流,仅1996年,全球企业*合并、兼并就达5540起。230家世界*公司进入了中国市场,有的已占据了行业主导权,并吞没了我国不少的国货名牌。面对*公司瓜分中国市场的巨大压力,下决心铸造我国企业的“航空母舰”,以与外国工业巨头相抗衡,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打破地区、行业、部门乃至所有制的*,把全社会分散的资金按市场效率的原则聚合运作,并实现所有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由于全社会生产要素的可动员规模,最关键的决定因素是所有制形式,即所有权的聚合机制和配置机制。不同的聚合和配置机制有不同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而生产要素利用的范围和深度不同,其利用效率也不相同。单一的所有制形式由于不能使不同性质的所有权相互兼容,因此其吸收和调动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便受到种种*。只有混合所有制,才能做到使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经济要素自由组合、任意配置,并在不断运动的过程中达致最优。在迅速把社会闲散资金吸聚为大规模资本的能力方面,混合所有制具有其它单一所有制不可比拟的优势。与此同时,混合所有制还造就了资产所有权的流动机制,使资产的存量结构和增量结构,遵循市场效率原则,在动态中不断得以优化,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和稳步发展。
最后,混合所有制为国有企业顺利转制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我国国有企业长期缺乏活力的最根本原因,是企业既无外在市场约束,又对内不负盈亏责任,产权不清,权责不明。要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只有改变现有的经营机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其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单一的国有制下,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归国家,资本的各种权利和职能都由国家一个主体承担和执行,企业只是行政的附属物,产供销由主管部门决定。这种国家直接占有、经营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企业,因此,该所有制形式不仅难以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而且国家也不得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既不存在有效的外在硬预算约束,也缺乏竞争生成的内在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