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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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8:49
一般从发车的地方开始计费,7至14元/km,不管是不是绕路上收费站,通常100km常常出现2000以上的拖车费用,常规是7元。一般的小车300左右,货车最少的都要500出头的,一公里好像是10块钱左右,对装运*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交通违章、事故、故障车辆加收10%。
有一种拖车费是在海运运输中产生的,这种拖车费一般是指在货运公司或货代在目的港送货时,使用集装箱车辆或者平拖车费板车辆对货物进行转移所收取的费用,这项费用有时候是包含在海运费中,有时候会单独列出,拖车费由基本公里数拖车费和超基本公里数后的拖车费组成,另外也有吊车费,卸车费,等候费等其他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8:49
交通事故车辆拖车费就是为疏通交通,拖动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是指交通交警部门或拖车服务公司,在机动车出现故障或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及时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而采取的强制或应车主要求将车辆拖离现场时所产生的费用。
小型车辆,通常按吨位是2.5吨以下的,按照座位是15个客座以下的,发生拖车的时候每次的费用是200元,是在城区道路上,如果是在市区以外的起步价为是每次200元,同时还需要按照距离的远近,每公里收取2元或是5元不等的费用,这要根据车辆重量的大小。
中型车辆和大型车辆,收费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基本是按重量和距离作为收费标准。在10公里以内的需要收费一定的价格,而在10公里以上的,则需要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公里就需要另外掏一公里的费用。
扩展资料
拖车费就是为疏通交通,拖动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是指交通交警部门或拖车服务公司,在机动车出现故障或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及时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而采取的强制或应车主要求将车辆拖离现场时所产生的费用。
拖车费由市场定价,属于拖车服务部门或单位自行决定。各个城市的收费标准都不尽相同。
通常,拖车费由基本公里数拖车费和超基本公里数后的拖车费组成;另外,也有吊车费,卸车费,等候费等其他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拖车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8:50
小型车辆,按吨位来说是2.5吨以下的,而按照座位来说则是15个客座以下的,发生拖车的时候每次的费用是200元,这是在城区道路上,而如果是在市区以外的起步价为是每次200元,同时还需要按照距离的远近,每公里收取2元或是5元不等的费用,这要根据车辆重量的大小。
对于三轮车和摩托车之类的交通工具也有明确的规定,不过相比而言要少很多了。对于特大型的车辆,基准价格是400元一次,如果是在市区以外,并且重量还特别重的情况下,需要以每公里40元的价格来额外收取了。
支付费用:
1、交通事故,有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第一次拖车费用;
2、故障拖车,在保修,专营店承担拖车费用;
3、自己需要拖车,自己承担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8:51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小型车辆2.5吨以下货车15座以下客车在城区道路内被拖走,收取标准是每次200元,在市区外公路上则执行空车每公里两元,重车每公里五元的标准,但基本起点是,200元中型车2.6到2.7吨货车或16到14座客车城区道路上,每次300元公路上执行,空车每次三元重车每公里十元,但基价起价是300元,大型车七到14吨,货车41到60座,客车城区内收费标准为400元,公路上执行空车每公里四元,重车则每公里15元,基价起价350元,特大型车14.1吨,货车61座以上,客车城区内每次400元,公路上则执行空车每公里四元,重车每公里20元,基价起价为400元。而三轮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在城区道路上拖车,分别收取每次100元和30元,在公路上发生事故拖车时,执行基本价起价分别为100元和3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8:51
交通违法车辆被扣押属于行政执法范围内,其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如果是交警扣车,产生的拖车费以及停车费,这个费用你不用给。如果交警要收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或者交通管理局*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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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