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小区地下停车位加装地锁,是否合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6:12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1:11
你好,要看小区地下停车位,是公共停车位,还是收费的停车位,如果是收费的停车位,开发商这样做是合法的,并不违法。
如果是在公共的停车位,开发商这样做,那么开发商是违约的,你们可以要求开发商允许小区业主在此停车。
开发商违约。
所谓开发商违约,就是指在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出现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地方,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常见几种违约情形
1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我们在选房、签订合同时,正是对房子的面积和质量确定下来,而实践中,譬如承重墙、梁开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等情况出现,这实际上开发商违约的表现。
实践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质量保修的责任。
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2
房产证逾期未办下来的
逾期*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那么这里的“一定期限”是多久呢?
这里所讲的“一定期限”其实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
开放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买房人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一并赔付。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
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
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
因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不合理收费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1:11
开发商的行为合理合法。开发商对于自行拥有的车位,有采取措施予以管理的权利。而对于开发商处理车位的方式,开发商可以自行决定,所谓出售,其实属于长租,也是出租的一种方式。追问这个车位是没有产权的,开发商也有处置的权利?
追答车位要进行产权区分,如果计算入公摊,那么开发商无权处置,得有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确定分配原则,并且收益服务于业主。如果没有计算入公摊,那么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由开发商决定分配方式。你在提问中根本没有涉及产权描述。你可以去规划局看图纸,可以明确车位产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1:12
我国现行立法对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场的权属问题无明确规定。在现行立法条件下,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通过签订合同将地下停车位有偿转让没有法律依据,地下停车位的受让方所取得的所谓“专有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属债权,类似于租赁权,该“专有使用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因此无论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转让给何人,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均不能剥夺合同之外的业主所享有的使用该地下停车位的权利。追问请问可以找什么部门投诉?
追答物业办吧,*热线也可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1:12
现在的小区好多就是这样的。你要是有时间有精力搞,他们也是有赢的机会的。但是小区是大家的,所以又要齐心协力,事情才会办的好。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1:13
小区收费的停车应该装地锁 有些人没素质 你刚把车开走就有人停在车位上 也不留电话 下班回来找不到人 自己车没地方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