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6:1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06:09
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会计实务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总公司帮分公司付款购设备”——总公司代分公司付款,这种情况属于常见业务。
2、“总公司付出去的这个钱作为向分公司的股金”——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为什么呢??
(1)总公司与分公司,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但有可能不是同一会计主体),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2)实务中,确实存在独立的分公司,因为他们之间存在内部协议;但是,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他们仍然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仍然不能存在投资关系;
3、总公司代分公司付款购设备的账务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有两种处理模式:
(1)视同自有设备处理
借:固定资产—**分公司固定资产—**设备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额)
【注意:如果*开给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在分公司抵扣,总公司挂内部往来,然后以固定资产确认文件冲销往来账】
贷:银行存款—**银行
(2)独立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银行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06:10
要根据这笔款项的用途和性质进行处理,比如是购货款,则作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如果是往来款项,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06:10
分公司: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06:11
总公司分录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06:12
借 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