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4:19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21:30
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即交房拿到钥匙之后)之日起按月收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根据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部分,空置物业也可以按照70%来分摊正常的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扩展资料: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21:30
首先,在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的收取问题上,各省、市主管部门均有出台相应的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21:31
根据现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定,如果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是业主个人原因没有入住,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物业费。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21:31
交物业费跟是否入住没有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合同关系,也就是说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就要互付权利义务了。